切换到宽版
  • 3281阅读
  • 3回复

[市制]关于城市的分级,重在明确较大的市的规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6-29
基于我国有13亿人口,大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越来越大。建议将原来城市等级的划分调整为:一,特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300万以上;二,较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100-299万;三,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50-99万;四,中等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20-49万;五,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少于20万。小于100万的非较大城市,严格执行宪法规定,不准设区和辖县。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6-29
主要是现在设县设区的下面带了面积过大的农村,这些地方就是再过100年都不会发展成建成区!
西部某些小城市还受地形限制。总不能一个城市城区到处是山吧?!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6-29
按你的标准
山东省
特大城市:济南 青岛
较大城市:淄博 烟台
大城市:  潍坊 临沂 泰安 济宁 东营
中等城市:威海 聊城 德州 日照 滨州 菏泽 枣庄 莱芜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6-30
  我的建议只在两点上对过去的概念作了修正:一,把特大城市的市建成区非农业人口从100万提到300万。这是从我国有13亿人口这个国情出发,必须节约集约用地,因此还会出现更多的超过100--3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未来十年内,单江苏一个省就将出现十个以上超过100万的特大城市。把特大城市的人口下限提高到300万,就不至于使特大城市的概念因数量太多而普通化。二,原宪法就有较大的市可以设区和辖县的规定,但多大的城市为较大的市,没有具体说明。现在将超过100万(指建成区)人口的城市定为较大的市,就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便于操作认定。
  作这样修正以后,就可以依法对非较大的(人口少于100万)市,特别是对许多中小城市设区辖县的不合理状况进行清理,为撤消地级市建立法律根据。这对减少管理层级,精简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绝对是有好处的!
[ 此贴被hufengwu在2007-06-30 20:52重新编辑 ]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