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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编发[1995]5号 《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并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编委关于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认为,将这些城市定为副省级市,不仅有利于加快这些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这些中心城市的幅射作用。同时,各地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予以明确。 一、关于与省的关系问题。16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这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审批,同进抄报中编委备案。16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市直机关、市辖区和县的级别问题。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三、关于干部管理问题。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8号)执行,即:(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办法按组通字[1991]10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其他干部管理范围的确定,由省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三)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省委须将人事安排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审核。 四、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八个市级关工作人员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套改办法套改职级工资。对其余的八个市,人事部意见,考虑到1993年9月30日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这八个市尚未明确为副省级,因此,在工资套改中,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当时所在省组织、人事部门明确的职务套改职级工资。从确定为副省级市的下一个月起,按重新确定的职务再进入相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关于其他省会市要求为副省级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的级别问题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此外,关于副省级市行政级别的施行日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中编[1994]1号文件的签发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副省级城市机构的行政级别: 副省级城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 市政府的行政机构--副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行政机构--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行政机构--正科级 市政府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副省级市行政级别对照 副省级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 副省(部)级 副市级 正厅(局)级 正局级 副厅(局)级 副局级 正处(县)级(副省级城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特殊级别) 正处级 正处(县)级 副处级 副处(县)级 正科级 正科级 副科级 副科级 科员级 科员级 办事员级 办事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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