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层级
一级行政区:都、省、自治省、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州、盟、市、县、都辖区、自治县。
三级行政区:市辖区、州辖县、自治县、盟辖旗、自治旗。
四级行政区:街道、镇、乡、苏木。有条件的地方四级行政区可逐步撤销,建立自治组织。
二、行政级别
一级行政区均为省部级,特别行政区相当于省部级。
二级行政区按户籍人口、城镇人口比例和经济总量位次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仅针对干部级别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地区政治待遇等不受影响。
1、州、盟为厅局级,市、县、都辖区、自治县按户籍人口数确定基本级别:20万以下为副县处级,20—50万为县处级,50—120万为副厅局级,120万以上为厅局级,市(狭域市)120万以上满足下述要求可定为副省部级。
2、城镇人口比例达到或超过50%可高靠一级,如由县处级高靠为副厅局级。县、都辖区、自治县最高为厅局级。
3、厅局级市经济总量连续3年达到全国前50强的,可高靠为副省部级。
三级行政区按户籍人口、城镇人口比例确定行政级别,最低副县处级,最高副厅局级。20万以下为副县处级,20—50万为县处级,50万以上为副厅局级,城镇人口比例达到或超过50%可高靠一级。
四级行政区按照直属上一级行政区的级别低两级确定,但最低乡科级,最高县处级。
管辖关系
都辖区、市、县、自治县。省辖州、市、县、自治县。自治省辖州、盟、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州辖市、县、自治县。盟辖旗、自治旗。
市辖区、街道、乡、镇。县、自治县辖街道、乡、镇。旗、自治旗辖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