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改革重点在理顺各层次的关系,
1、减少行政层次应从乡镇开始,我国现行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都明确只有县级以上及其工作部门有执法权,乡镇作为基层政权,现在既无执法权,大多也没有财权,转型为自治组织的条件基本具备。
2、省级改革,省、自治区应转型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行使监督职能。
3、省辖市级保持不变,行使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利,虚省而不撤地级市的主要理由,一是城市化的需要,二是可以基本保持现有省份不变(小省还可以撤并),三是现在省级政权本身就是管理下属政府的政府;还有一条是变相撤销了省级民族自治区。
4、改革后的行政层次为中央——省级(虚)——市级(省辖市、自治州)——县级(市辖区、自治县)
5、自治州的改革,州府所在地设州辖区,同省辖市市辖区,取消驻地县或县级市建制,加快城市化步伐,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就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6、关于城市,省辖市名称不需要变,什么州、府、道、都不能代表其城市的属性,取消县级市,县直接管理县城,县城也是城市,名称不是“市”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