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级行政区:
(1)是否可以并地级市,以合并后的大地级市设州,为联邦主体。其实省县直辖和并市虚省本质上一样,都是把中央对县的三级管辖改为两级管辖。
(2)大的城市为府(可以以100万人口等指标为准),大府可以归中央直辖,或自己为第一级行政区成为联邦主体,与州同级;小府归州管,与县同级。
(3)首都附近一些地区可以设若干个郡,与州同级,直隶于中央。
(4)这些第一级行政区在一百个以上,就可以“弱枝”,任何一个都难以动摇中央权威。
2、调节第一级行政区的大区域型机构:
(1)可以设道,行台尚书令调节各州郡,职权弱于明清总督,于区域性活动中代表中央,道不设厅局等行政机构。
(2)同时道可以为军区和监察区。
3、第二级行政区:
(1)州郡辖县
(2)州级府城市面积大,辖县。
(3)州郡辖府
4、城市:
(1)设府的市,无论独立、直辖、省辖,府尹兼市长,府、市一套班子。
(2)县城所在地,县令兼市长。(暂时还没有大规模讨论县刮镇的,其实这个问题也有,但是都不提,就算了。)
(3) 设市、设镇标准(盗版现在行设市标):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