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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2楼天各一方于2009-11-25 19:58发表的 : “计划赶不上变化”,谁能保证宪法就一定与时俱进吗?! 宪法并没有说明“较大的市”必须符合哪些具体标准啊!
引用第58楼ftianjian于2009-11-25 21:50发表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1、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一般没有立法权 经国务院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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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2楼ason于2009-11-18 09:46发表的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引用第59楼zhuilang于2009-11-26 21:27发表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么可能要经国务院批准?这种分句显然无法理依据。另外《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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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3楼大风起兮于2010-01-20 12:43发表的 :慢慢的改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