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山生态及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生态及地质环境治理的整体要求
要认真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新建矿山一律执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变矿山开采先破坏后治理或只破坏不治理的不良状况,推进矿产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积极申报、争取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清矿山环境问题。对乱采滥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严重,但经治理整顿,依法关闭并应治理负责任的矿点而形成的遗留问题,要积极申报治理项目,争取中央和地方共同筹资治理。各采矿企业要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实现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要加强城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选址阶段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控制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理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渠道,明确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危险区的治理力度,使地质灾害损失在2005年末减少30%以上,到2010年减少60%以上。坚决制止人为决策不当给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搞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三)现有和闭坑矿山的地质生态环境保护
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新矿自治、老矿助治、遗留矿山政府主治”的原则,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积极推进现有和闭坑矿山及依法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现有矿山要做到开采与环境恢复工作同步进行,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及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要进行预防、监测及治理。成县厂坝铅锌矿、成县毕家山铅锌矿、礼县李坝金矿要立即开展,并于规划期内完成露天采场、矿碴堆集区的土地复垦;对采矿企业废石的堆放要统一安排,指定堆放区,提出具体要求,并监督治理;对选矿企业的尾矿排放要定期监测,严格要求,对尾矿坝的选址、建设、加固,有关部门要组织论证,加强监督管理,对尾矿坝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利用尾矿开发建材产品,变废为宝的企业,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已闭坑的矿山,要制定矿山恢复治理规划,在充分利用国家对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投入的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对废弃矿山利用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搞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规划期内要完成成县黄渚铅锌矿区、毕家山铅锌矿区;徽县谢家沟铅锌矿区、洛坝铅锌矿区;西和县六巷河铅锌矿区、崖湾锑矿区;康县阳坝铜矿区;礼县李坝金山金矿区;两当县西坡煤矿区;武都区龙沟煤矿区等10个矿区生态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复垦面积23.17平方公里,其中土地复垦绿化1871.33公顷;露天采场治理859.6公顷;滑坡塌陷区治理523.33公顷;废物场平整1569公顷,修筑挡渣墙11.5公理,见《陇南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表》。对现有矿山要向企业征收矿山治理复垦费,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挪用矿山治理复垦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与利用
要按照 “统筹规划、 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重点突破、 规模开采、 集约利用”和“努力而行、尽力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 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突出抓好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重点突破优势矿产的勘查、开采。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的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东北区
主要指西汉水以东的两当县、徽县、成县,总面积7614.325平方公里。主要分布有两当——礼县金(银)矿成矿亚带东段、西成铅锌矿田。优势矿产资源主要是铅锌、金、银、汞和建材非金属类的砂、石料、石灰石等矿产。该区成矿条件好,勘查程度较高,是我市最主要的资源分布区域。但铅锌等主要矿产已消耗过半,开发潜力不大,除了金、银、汞、建材非金属等矿种要加大力度勘查开发以外,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合理开发利用。该区域勘查开采的总体布局是:
1、鼓励勘查开采的重点区域及矿种:
鼓励勘查区:徽成盆地地下水勘查区,西成铅锌矿田深部勘查区,两当左家、太阳、徽县太白金矿勘查区,徽县大河店、虞关、成县宋坪、镡坝铁、汞、金、钒勘查区。
鼓励开采矿区:成县宋坪铁矿区,徽县小河铁厂铁矿区,徽县虞关黑火石铜金矿区,成县黄渚铅锌矿区,西和县青羊峡铅锌矿区,西和县邓家山尖崖沟铅锌矿区,徽县刘家坡金矿区,西和县后川金矿区,两当县花崖沟、金厂沟金矿区,成县小沟里金矿区,两当县太阳金矿区,徽县东峪金矿区,西和县安家岔金矿区,成县镡河金矿区,徽县嘉陵砂金矿区,成县东河砂金矿区,两当县柳梢沟银矿区。
2、保护性开采的区域及矿种:两当县西坡煤矿区,成县黄渚铅锌矿区李家沟铅锌矿块。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区秩序稳定,杜绝乱采滥挖回潮,防止相临矿区越界开采。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促使其科学开采,安全生产。
3、限制开采的区域及矿种:两当县广金无烟煤矿区,徽县洛坝、向阳山铅锌矿区,毕家山谢家沟铅锌矿区,西和县崖湾锑矿区。
4、禁止开采的区域:徽县马鞍山煤矿区,徽县泥阳汞矿区,两当县黑河,徽县两当县头二三滩自然保护区,西和县仇池山文化遗址,两当县云屏、成县西峡颂风景名胜区,鸡峰山森林公园。
(二)西北区
行政区域包括礼县、宕昌县,总面积7563.085平方公里。该区以礼县的金矿和崖湾——合作(汞)锑矿(东段)成矿亚带的西和崖湾锑矿区,宕昌县大草滩、水眼头、银硐梁锑矿床、矿点为主,另外有西成矿田在我区西延部分的宕昌县车拉铅锌矿,以及矿泉水、油气资源。该区地质勘查程度低,应以地质勘查为主。总体布局是:
1、鼓励性开采的区域及矿种:
鼓励勘查区域:西礼盆地地下水勘查区,礼县李坝、金山、马泉金矿勘查区,宕昌县代家庄、韩湾、大草滩、西和县崖湾锑、铜、铅锌勘查区。
鼓励开采区域:宕昌县代家庄铅锌矿区,礼县金矿区。
2、限制性开采区域及矿种:
西和崖湾锑矿区,宕昌县锑矿区。
3、禁止性开采区域及矿种:
礼县香山自然保护区,宕昌县官鹅沟、大河坝风景名胜区,礼县大堡子山秦陵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区。
(三)中部区
包括康县中、北部,武都区北部,总面积5130.575平方公里。该区成矿条件较差,矿产资源较为贫乏,地质勘查程度低,开发程度更低。主要矿种有金、银,铀、钒、铂族,石膏、饰面大理岩、煤、水泥灰岩、重晶石,应重点加大对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力度。总体布局是:
1、鼓励性勘查开采的重点区域及矿种:
鼓励勘查区:康县云台、三官、三河金矿勘查区,武都区角弓、马营、石门铁、煤、石膏勘查区。
鼓励开采区域:武都区金厂铜金矿区,康县岸门口砂金矿区,康县云台砂金矿区,康县三官——王坝砂金矿区,李家石下候子石膏、石灰岩矿区,武都区姚寨大理石矿区,武都区灰崖子石灰岩矿区,武都区三流水硅石矿区。
2、限制性开采区域及矿种:
康县碾坝砂金矿区。
3、保护性开发的区域及矿种:
武都区龙沟煤矿区。
4、禁止生开采区域:
武都区万象洞地质遗迹,康县白云山森林公园,武都区朝阳洞、五凤山风景名胜区。
(四)南部区
指文县和武都区、康县南部,总面积7548.705平方公里,是陇南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区。优势矿产资源主要是金、锰、铜、重晶石、硅石,除铜矿床以外,其它矿种勘查程度低。该区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是:
1、鼓励勘查、开采的重点区域及矿种:
鼓励勘查区:文县石鸡坝、临江、阳山、武都区洛塘金、锰、重晶石、硅石勘查区,文县碧口、店坝金矿勘查区,康县阳坝、杜坝铜金矿勘查区。
鼓励开采矿区:
文县沟岭子锰矿区,康县阳坝铜金矿区,康县杜坝铜金矿区,文县阳山金矿区,文县新关金矿区,武都区唐坝金矿区,文县碧口金矿区,文县张家坝硅石矿区。
2、限制性开发区域及矿种:
文县堡子坪煤矿区,文县麦贡山煤矿区,文县临江重晶石矿区,文县筏子坝铜矿区。
3、禁止性开采的区域:
文县、武都区白水江、文县尖山自然保护区,武都区裕河金丝猴保护区,文县天池地质遗迹,康县梅园沟、文县碧峰沟、玉虚山风景名胜区。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
充分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使其按规划合理进行勘查、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必须对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勘查和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恢复治理、矿业权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业秩序、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动态监测。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核查体系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要在近期内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地测机构,加强技术力量,每年上报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各县国土资源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机构和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具有地质、采矿、选矿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和资金、设备等相应资质条件,要承担起全县小型以下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每年提交一份各小型以下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核查机构要对检测机构和矿山企业的地测机构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实施动态监测。要在两年内完成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储量核查检测工作,三年内完成所有矿山企业储量核查检测工作。以后每年对所有矿山进行一次矿山企业储量核查检测,未完成储量核查检测的矿山企业不予年检。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与地质勘查报告一样,作为采矿权转让时采矿权价值的评估依据。
(二)强化矿产督察
市、县(区)要逐步组建矿产资源督察员队伍。以部、省级矿产督察员为骨干,吸收本市地质测量专业且具有丰富矿政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市两名,每县(区)一名]。严格执行《矿产督查工作制度》,保证一定数量的督察经费,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矿产督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每年完成两个以上矿山企业的督察任务。
(三)加强矿山监测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矿山管理,对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状况、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情况、矿业权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业秩序、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每年调查和动态监测面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尤其对重点、热点、难点矿区的重点矿山企业要进行井下监测。对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监测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反馈给矿山企业,进行规范或整改。对矿山井下监测资料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四)加强砂金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国道、省道从河岸经过的河段,不得设置砂金采矿权。新设立砂金采矿权须经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对砂金矿产资源的开采严格执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未交清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得施工。保证金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挖量为依据计算收取,专户储存,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完成经过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返还企业;对停采后半年内未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将资金全部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五)加强矿业权市场的建设、调查和监督
市、县(区)对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业权空白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及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提供《地质报告》,对含有伴生、共生矿种的出让协议中要指出综合回收利用要求。对经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并由地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要采用有偿取得的办法进行延续或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在近期内,市、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和中标成交信息、开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场所。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操作程序和运作规则,建立和健全矿业权出让、转让文书档案。地、县要严格控制和调查、监督矿业权市场的运作,对以变相承包方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区)出让矿业权要事先报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六)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察制度
地政府要对各县(区)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察,各县(区)对境内矿业权人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情况进行监察。把监察工作同矿业权人的自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年终时要写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给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
《规划》要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情况的监督。
(一)加强对《规划》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规划》批准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组织全市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和矿山企业员工及个体采矿者认真学习,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保证《规划》各项任务和目标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实施规划的组织领导,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保证《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推行政府领导实施规划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确定的方针和目标,将控制资源开发总量、节约资源、限采、禁采的矿区和矿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推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指标和措施作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年、逐届进行考评,保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职能,严格矿产勘查、开采的审查、审批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规划》确定的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和限采区、禁采区矿种开采的措施与方案,抓好落实,保证规划任务和目标的实现。《规划》批准实施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进行修改。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对矿产勘查开采规划的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管理,建立上下协调、相互衔接的规划管理体系,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征用建设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否则,视为无效,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四)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建立矿业资本市场
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与政策性投资相结合,国内外企业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公益性与商业性勘查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新机制。积极改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参与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的原则,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部分大中型矿山企业后续资源不足的实际,已开采年限在批准开采年限2/3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允许在税前利润中提取30%以内的比例资金,用于地质勘查,寻找后续接替资源,或者将其勘查投资按规定计入企业成本。在《规划》确定的地下水鼓励勘查区鼓励区外投资者按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勘查、开发期间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各县(区)要制定有利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特殊优惠政策,以政策吸引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要鼓励大型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办法筹资勘查矿产资源。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和其他经费项目,在我市进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凡《规划》中确定的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享受国家和省、地制定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项优惠政策,限制开采的区域和矿种,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要不断扩大矿产资源对外开放领域,改革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机制,开拓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同时,要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府在加强信贷和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规范矿山管理秩序
要加快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制定适合我市市情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产权招标拍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规划管理监督监察制度,以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秩序。要坚决查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要鼓励矿山企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探索转变矿产资源粗放开发利用方式的途径和措施。矿产开采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产品高科技合量和高附加值,参与国内外矿产资源市场竞争,促进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加工等综合开发利用方面的科技效益和创新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强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基础调查、评价技术的研究,加强矿山环境破坏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研究示范。要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大力应用3S技术(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动态及科技信息,研究区内矿产的可供性,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技管理水平,保证规划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