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社区应用
帖子
相册
热榜
分享
记录
行政区划网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基本信息
到访IP统计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
在线会员
会员排行
版块排行
帖子排行
标签排行
用户名
密 码
记住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通道
关闭
您还没有登录,快捷通道只有在登录后才能使用。
立即登录
还没有帐号? 赶紧
注册一个
行政区划网
方舆论坛
个人中心
帖子
用户
版块
帖子
搜索
方舆
>
经济地理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发帖
回复
返回列表
新帖
2302
阅读
2
回复
[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滦河人
UID:161923
注册时间
2010-05-11
最后登录
2016-10-28
发帖
1064
搜Ta的帖子
精华
5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七星
关闭
个人中心可以申请新版勋章哦
立即申请
知道了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0-03
关键词:
城市
蓝线
管理
办法
城市
蓝线
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5
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11
月
28
日经建设部第
8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3
月
1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
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
城市蓝线坐标
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
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
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
,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共
条评分
一方水土一方人,一个政府一条河。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县一川
回复
举报
滦河人
UID:161923
注册时间
2010-05-11
最后登录
2016-10-28
发帖
1064
搜Ta的帖子
精华
5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七星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0-03
请注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请大家想一想"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是什么意思, 显然,现在没有做到,这应该是一个努力方向!
共
条评分
一方水土一方人,一个政府一条河。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县一川
回复
举报
滦河人
UID:161923
注册时间
2010-05-11
最后登录
2016-10-28
发帖
1064
搜Ta的帖子
精华
5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七星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6-01
转载坛友jiangxinwang 新 帖
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转载)
http://www.szpl.gov.cn/main/szlx/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9.《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0.《深圳市防洪(潮)规划》
11.《深圳水战略》
12.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 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
第六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 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图集》。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滦河人评论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文件,我转载过这个文件。大多数城市并没有重视,深圳市这次又带了个好头,彰显了深圳市领导层的远见卓识。
我坚决主张各个城市的水源区划归受益城市。类似北京的水源区河北山西管,重庆的水源区四川管,这样的问题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此文和地图已经收藏。
共
条评分
一方水土一方人,一个政府一条河。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县一川
回复
举报
发帖
回复
返回列表
http://xzqh.info/lt
访问内容超出本站范围,不能确定是否安全
继续访问
取消访问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
或
注册
进入高级模式
文字颜色
发 布
回复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上一个
下一个
隐藏
快速跳转
区划地名区
区划改革
北部
东部
南部
西部
台湾
地名文化
历史政区
万国区划
区划相关区
经济地理
人口地理
交通地理
方舆点卯
方舆文化
管理交流区
方舆网刊
关闭
关闭
选中
1
篇
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