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应该划大省份,应该划小省份,按照——中央:省:地县:乡镇——1:50:2500:100000左右——的结构比较合理,这样省不会太大,不会难以管理,而且1:50的比例比较符合行政效率。尽量减少合并县,因为县的设置大体稳定了2000年了。
二、省级统一称呼为“省”,直辖市称呼不变、地级市称呼“市”、地区撤消,县、乡镇不变
三、省直接管辖地级市、县和自治县,市县分等级,一等至五等,一把手级别不同
四、考虑民族的关系,民族自治地区暂时不变
五、省设立监察区,为省政府派出机构,一般是与现在的地区相同,管辖一定范围的县和郡,不是一个行政级别,干部人数有限制,负责监察落实县郡的工作。
六、法院、检察院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部分划分省的设置:设立淮海省(徐州)——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商丘、山东南部微山湖区
设立兴安岭省(齐齐哈尔)——内蒙东北、齐齐哈尔地区、漠河地区、吉林白城
设立峡江省(重庆)——重庆直辖市、湖北恩施、宜昌
设立热河省(承德)——略
设立渤海省(唐山)——唐山、秦皇岛
设立汉江省(襄樊)——陕西南部、襄樊、十堰
设立雷州省(湛江)——湛江、茂明、北海、钦州、防城港
设立云边省(大理)——略
设立西康省(雅安)——略
设立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厦门、大连、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