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屈文军
【作者简介】屈文军 (1970~ ),男,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讲师,博士。广州 510632
【内容提要】元史学界主流意见认为,元代的中书省基本上是一汉式宰相机构。本文围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两项内容,从元代宰相制度与唐宋等朝代宰相制度的比较、元代尚书省和门下省设置风波、中书省与行省关系、中书省与怯薛关系等方面,论证了元代的中书省尽管拥有汉式官署名称和官职称号,但本质上并不是传统宰相制度的自然发展,而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的延续。
【关 键 词】元代/中书省/大断事官/宰相/怯薛
[中图分类号] K2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5558(2003)03-0027-14
治元史者大多认为,元代的中书省基本上是一汉式宰相机构,为忽必烈推行汉法的最重要产物,只是保留着一些蒙古旧制的残余,如断事官僚属等;(注:本文认为,元代中书省实为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的延续。至于中书省内为何又另设断事官问题,笔者在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南京大学博士论文打印稿,2001年)第二章第二节之六中有所阐述,限于篇幅,这里不赘叙。)这种论断其实难以从更深层次上解释蒙元王朝中枢组织从蒙古旧制的大断事官机构到汉式宰相机构的演变。李涵认为,忽必烈所立中书省的基础是大蒙古国时期的中书省和燕京行尚书省,这两个省是汉制的。(注:李涵. 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A]. 收入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 元史论集[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笔者在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一章中指出,这个结论站不住脚。张帆认为,元中书省是断事官制中必阇赤游离出来的结果。(注: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7.)但必阇赤怎样游离,又有什么证据,他都没有说。姚大力师准确地把握住了世祖即位之初所立燕京行中书省依然是之前燕京行尚书省,即旧体制大断事官行署的延续这一事实,但他认为燕京行中书省很快就完成了由蒙古旧制向新制的转换,新的建制为中书省所继承,转换的原因一在于忽必烈本人的意图,一在于行省中有中书省职名但实际身份为必阇赤的汉人从当时的大断事官系统中游离了出来。(注:姚大力. 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枢机构的体制演变[J]. 历史研究,1993,(1).)这里姚师忽略了两项关键内容。一个是忽必烈究竟对中原王朝体制或者说汉法有多深的了解。一般认为忽必烈对汉文化的赞赏有两个原因:其一,藩邸旧臣中汉人儒士劝导的影响。(注:参见萧启庆. 忽必烈潜邸旧侣考[A]. 收入同氏. 元代史新探[C). 台湾: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但由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隔膜,忽必烈要对汉文化有所体验其实是很困难的,加上忽必烈是强烈的蒙古文化本位者,所以藩邸旧臣们在引导他“信用儒术.以夏变夷”方面其实是不会很成功的,这一点从他即位以后对汉人儒士和汉文化的态度方面看得更清楚。(注:唐长孺先生在《蒙元前期汉文人进用之途径及其中枢组织》 (收入同氏《山居存稿》, 中华书局,1989年)一文中说:“潜邸旧臣,大抵由巫医进身,及(世祖)登位之后又多委以钱谷,岂真能有悟于汉文化之高远哉!”另参见姚景安.忽必烈与儒臣和儒学[J]. 中国史研究,1990,(1).)其二,金莲川改革的实践使忽必烈意识到儒家学术的长处。(注:参见周清澍. 忽必烈潜藩新政的成效及其历史意义[A]. 收入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 内陆亚洲历史文化研究[C].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金莲川改革的全部内容有三项:设置刑州安抚使;立经略司于汴和;立京兆宜抚司。向这三地派使主要是针对这些地方“不治”而为的,认为三使的设置就是更张根本,推行汉法,笔者以为有些言过其实。金莲川改革导致蒙哥的猜忌,(注:参见姚从吾.忽必烈与蒙哥汗治理汉地的歧见[J].台湾《文史哲学报》第16期;陈得芝、王颋.忽必烈和蒙哥的一场斗争[A].元史论丛[C]第1辑.)主要是忽必烈得了太多的人心。将这一次兄弟之间的不和上升到蒙汉文化冲突这个层次上来,笔者认为是不太恰当的。
根据笔者的理解,姚师文章好像是说燕京行中书省中本来是必阇赤身份的汉人因为地位重要而从大断事官体系中游离了出来,从而得以按中原王朝政制的框架构建政府中枢。如果笔者的理解不误,那么姚师文章在这里忽略了另一个背景事实:当时的汉人官员之所以有如此显赫的地位,只是因为他们是忽必烈在同阿里不哥争位的战争中可以利用的最主要人力和智力资源,忽必烈没有重视开平汗廷大断事官机构转而看重多由汉人组成的燕京大断事官行署(即燕京行中书省),就是因为在战争结果未见分晓之际这些汉人是他最可以依赖的力量。说到底,燕京行中书省中的汉人官员只是他一时需利用的工具,他们的显赫地位只是暂时的假象。忽必烈对他们其实并不信任,他另立枢密院,显然是因为中书省中汉人势力太大,他不愿把军权交给他们。以后中书省中汉人势力衰微,枢密院的独立性相应降低,就是明证。总之,这些“忝处朝端”的“鸿儒硕德”能否按自己的意愿实施心中的抱负,“谋王体而断国论”(注:王恽.儒用篇[A].秋涧集[C]卷四十六.),是要打疑问的。
撇开设置背景和建立过程不谈,要正确认识中书省的本质,主要还是应当由制度规定和实际运作两方面来考察。笔者观点,元代的中书省其实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的延续,蒙元王朝中枢组织并不存在汉化的问题。以下的论证都围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两项内容展开。
一、同唐、宋、辽、金宰相制度的比较
中国宰相制度发展到隋唐,起了重大变化。在此之前,秦及西汉为独任制宰相,以丞相集权,权力至重,丞相得以单独决定国家一切政务。降及东汉,三公分权而政归尚书。魏晋以来,复有中书、门下执掌朝政。在这三百余年的演变过程中,帮助皇帝撰写诏诰的秘书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到了隋朝,通过对官制的理正,正式确立了内史省(中书省的改名)取旨、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的三省分权制度。唐初复中书之名,以三省之长并为宰相。隋唐宰相制度的变化,人们多从“独相—群相”这一角度来分析,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还有将议政、造命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并着重前者的意味。尚书省长官很快就被排除在宰相行列之外,除非他们另外拥有后来给予宰相的那些名号,如“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宰相主要负责辅佐皇帝造命决策,于施政上则主要负责监督百官,而不是再像秦汉三公那样直接率领九卿执行政令。(注:宰相职权的两分,参见祝总斌. 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4~8.)这样的中枢体制形成后,宰相尽管名目多变,更有职差遣化趋势,但职权范围基本上不出议政和监督百官执行两项之外,而且前者更为重要。虽然时有宰相干涉、操领尚书事务,但究属不合体制。所谓“中书(宋代宰相办事机构——引者注)细务,止进熟状,及事有定制者归有司,中书降敕而已”(注: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M]卷二○八,治平三年五月.)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宰相辅佐皇帝决策制令,这中间又复有拟诏、审议等程序。为提高效率,减少壅滞,宰相合在一起办公,乃是自然之事。实际上自从唐代设立政事堂后,宰相群体就成了一个独立的中枢机构,因而宋代有人有另设政事府的建议。(注:刘敞.上仁宗论详定官制[A]. 宋名臣奏议[C]卷六十九.)笔者以为三省合一当作如此理解,即在保留各自机构的同时,宰相们一起议决朝廷重要事情,然后向皇帝奏报请示,也就是朱熹所说的“执政事皆归一”(注:朱熹.朱子语类[C]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A].)。合一的只是宰相群体,这种归一是相对于隋和唐初三省长官俱为宰相又分省治事的情形而言的。宰相同具体执行部门的关系并没有太大变化,他们“虽然与君主十分接近,但遇事都只能以君主的名义发令,本身直接指挥的权力非常有限。”(注:瞿蜕园. 历代官制总述[A].历代职官表[C]. 北京: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5年版书首.)
根据上面的叙述,笔者以为,中枢组织由隋唐之初到宋,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尽管中间有许多改革和变化,特别是宋代,宰相长期官职分离、事权分割、名号变动不居,以致给人以“典常不立,政事丛脞”(注:顾炎武. 日知录[C]卷十五宋朝家法[A].)的印象,但总的而言,宋代宰辅制度还是唐制的逻辑发展,也是中国传统宰相制度内在演变的一个环节。金代的一省制则是个异数。金代于天会十三年(1135年)左右设立三省,正隆元年(1156年)罢中书、门下二省,止置尚书省统领庶务。(注:金史[C]卷三十七,百官志一[A]记载:“(天会四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误,见李锡厚、白滨,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辽金西夏[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62.)学者们共识这两件事都是金代皇帝加强君主集权的举措,但对它们之间用“三省——一省”制演变趋势来解释则甚为牵强。事实上,前者是皇帝“以相位易兵柄”(注:宇文懋昭. 大金国志[C]卷九.熙宗孝成皇帝记[A])的政治手腕,所成立的三省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后者则是海陵王的创制,很像后来成吉思汗建立的大断事官。金代尚书省主要官员,尽管有宰相和执政之称谓,但同唐宋宰辅机构不同:第一,金代宰执统领庶务,直接指挥负责政令的执行,而唐宋宰相一般只有监督权,并不“总揽一切”(注:语见李锡厚、白滨.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辽金西夏[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66.)。第二,唐宋宰相,甚至包括之前秦汉三公、魏晋尚书令等宰相机构,主要职权在于议政和佐天子出令,而金代尚书省其实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实际运作。金前期重大决策主要取决于宗室势力。从熙宗朝起,也就是设立三省以后,决策主要依赖皇帝身边的近侍而不是外廷三省或尚书省官员。部分宰相在决策中起重要作用。其实是缘于得到皇帝额外的宠幸或游近侍之门,而不是他的宰相地位。(注:李锡厚、白滨.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辽金西夏[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48~254.)缺少议政权的金代宰相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宰相,他们顶多只相当于唐代尚书省长官的地位。
再往前看一下辽朝,北面官系统中有北南面宰相,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用“宰相”作正式官名的,但他们都是部族官,和汉制宰相大异。南面官系统中有中书省,几乎没什么职权。辽代的行政中枢实际上是“事无不统”(注:语见李锡厚、白滨.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辽金西夏[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76.)的北南枢密院,尤其是北枢密院,但两枢密院的决策权也不明确。总之,辽金官制中尽管有种种汉式名号的机构和官职,在临民层次上也采用许多汉式的管理方式,但本质上同隋唐以来国家行政中枢的分权模式是迥异的。从这一点上,笔者觉得不宜过于夸大这两个政权采纳中原官制的程度。
元代中书省虽说“总内外百司之政”,但它的主要官员即宰相们固定拥有的顶多也只是施政权,即率领僚属和附属机构执行政令;他们的议政权实际上是个假象,至少是不稳定的,这一点后面再详细论述。总之,这个中书省与唐宋的宰相机构差异较大,而同辽代的北南枢密院、金代的尚书省和自己的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的大断事官机构一样,都是北族王朝行政组织和程序简化这一特征的反映:这些政权看重的是政令的执行,至于决策如何产生,怎样设计合理的程序和较为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以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制令的稳定性等决策方面的问题,它们并不是特别在意。金元国家中枢组织的一省制并不是隋唐三省制的自然发展,
二、尚书省和门下省的设置风波
元代中书省是断事官机构的延续,还可从尚书省和门下省设置风波上得到论证。尚书本为帮助皇帝审阅日常文书的小官,从汉武帝开始,随着中朝官制度的形成,尚书的职权逐渐发展,机构和组织也不断扩大。到魏晋,尚书台成为实际的宰相机构,但权力随之发生分化,决策权逐渐转移到中书、门下,行政权则保留了下来。到隋唐,尚书省(尚书称省.大约始于南北朝中叶以后,而确定于隋)则成了纯粹的执行机关。(注:吴宗国, 隋唐政治体制的发展变化(提要)[A].收入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 文化的馈赠——汉学研究国际会议论文集[C](史学卷).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唐宋尚书省地位颇尊,但真正负责省事的长官除非特授,一般不进入宰执行列。
元代于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正月到八年十二月,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到二十八年五月和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八月到四年正月,三度设立尚书省。设立初衷都为理财,但设官均仿中书省。设置目的既与唐宋迥异,就是为了理财,官员组织又同唐宋诸多理财官署大不一样。既然尚书省设官几同中书,中书省何不可理财而别设一省?武宗即位之初,有赋敛之臣以综理财用为名要求另设尚书省,御史台官员即表示不解:“综理财用,在人为之,若止命中书整饬,未见不可。”(注:元史[C]卷二十二,武宗本纪一[A],大德十一年九月.)陈邦瞻的分析很有道理:“元世任用勋旧,诸人(阿合马、桑哥等——引者注)皆新进,若与之同官,势必出其下,不可得志。惟别立尚书省,而中书之权遂夺。权夺而诸勋旧束手拥虚位矣,此阿合马诸人之谋也。”(注:陈邦瞻.元史纪事本末[C]卷十五,尚书省之复[A].)别立尚书省实际上是这些敛财大臣另设了一个自己得以在其中逞志的中书省, 目的是要取代中书省而使自己成为大断事官机构的继承者。尚书省三次设立期间,这个目的都达到了,“中书之署仅同闲局”(注:虞集. 翰林学士曾君小轩集序[A].道园学古录[C]卷三十四.)。这也进一步说明,元代尽管有庶务之繁,但中枢组织其实还是很简单的。正因为元代尚书省是另一个中书省,所以《元史》把尚书省长官一同列入《宰相年表》。李俊认为“尚书省不能视为元宰相机关”(注:李俊. 中国宰相制度[M]. 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 173.)的观点未免过于拘泥。(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5.)
门下本为泛称,意为官府衙门之下。西汉前期,专门掌管官府内勤事务的官吏都可以称为门下官。这种泛义的门下,适用于宫殿,便指宫门之下,禁门之下。从汉武帝起,禁中官员和处理政事开始联系到了一起,随着尚书逐渐向宰相机构转化,“为了保证统治质量,提高统治效率,皇帝便从原宫中内勤官吏中挑选侍中等来平尚书奏事,帮助自己审批这类文书,逐渐成立了专门机构;或者另设新的机密机构,分担尚书一部分要务。前者便是特定涵义的门下省,后者便是中书省,”(注:祝总斌. 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52.)到隋唐,通过对官制理正,门下省主要有两项职权:一为谏诤君主阙失,唐德宗以后同中书省共掌;二为审驳诏命违误。另外唐代还将部分史官划归门下。宋代谏诤权一度独立,史官也从门下省划出,但门下省封驳之权一直保留。
元代屡次有设置门下省的提议,但最后都没有付诸实施。第一次在至元六年到七年,当时准备在中书省外另立尚书省,故而有人提出同时设立门下省,从而恢复前代三省制度。《元朝名臣事略》卷十三《太常徐公》引《徐世隆墓志》:“(至元六年),奉敕议立三省,遂定内外官制上之。”这一议案遭到侍御吏高鸣非议:“鸣上封事曰:‘臣闻三省,设自近古,其法由中书出政,移门下,议不合,则有驳正,或封还诏书;议合,则迁移中书;中书移尚书,尚书乃下六部、郡国。方今天下大于古,而事益繁,取决一省,犹曰有壅,况三省乎!且多置官者,求免失政也,但使贤俊萃于一堂,连署参决,自兔失政,岂必别官异坐,而后无失政乎!故曰:政贵得人,不贵多官,不如一省便。’世祖深然之,议遂罢。”(注:元史[C]. 卷一六○,高鸣传[A].)徐世隆所拟官制具体方案不得而知,但高鸣显然是把当时即将建立的以理财为名的尚书省看成唐宋主执行的尚书省了,而将这一议案理解为要恢复唐初三省分立的中枢组织格局。高鸣的非议内容并不新鲜,唐初就有人觉得那种行政布署不合理而提议改革,所以有政事堂之设。宋元丰改制,恢复唐初三省制度后,大臣们深感不便,屡次请求三省“合班奏事,分省治事”,南渡后就逐渐形成了三省合一的中枢体制。高鸣的建议其实也就是实行南宋那种三省合一, “其上之纲领则不分”(注:朱熹. 朱子语类[A].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C].)的制度。由于高鸣误解了元廷设立尚书省的意图而有上述的言事,结果不仅没有阻止得了另设尚书省,反而使门下省设置方案胎死腹中。
至元中期,又有人提出立门下省计划。元明善作《廉希宪神道碑》载:“议立门下省,上曰: ‘首官何称?’曰: ‘侍中。’曰: ‘侍中非希宪不可。’……阿合马不利而止。”(注:元文类[M]卷六十五.)又姚燧撰《董文忠神道碑》记:“礼部谢昌元(宋降臣——引者注)请立门下省,封驳制敕,以绝中书风晓近习奏请之源。上锐欲行之,诏廷臣杂议,怒承旨少保王文忠公磐曰: ‘如是益事,汝不入告,而使南士后至之臣言之,用学何为?必今日开是省。’廷臣三日始奏公为侍中,兼其属多至数十人。”(注:元文类[M]卷六十一.)后因近臣(估计为阿合马等人)阻挠面作罢。上述两条材料,时间上前者系于至元十四年之后、十六年春之前,后者系于十六年十月之后,从引文中世祖口气也能推断两者所记不是同一件事。前一条材料没有记载是什么人提议设立门下省的,也没有透露具体方案怎样,但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世祖并不知道门下省为何物;只是在第二条材料中,大概是听了来自诏令封驳体制甚为发达的南宋降臣的介绍,世祖才对门下省有了个模糊的认识。两条史料均将门下省方案流产的责任归咎于阿合马之流。张帆认为, “设立门下省会对权臣专权形成限制,故而遭到权臣的破坏、阻挠”(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7.)。如果这样,那就说明阿合马等人是了解门下省职掌的,但我们没 有找到明确的史料依据。
元代高层政治舞台上,汉人群体和西域色目人群体是一对相互竞争的对手,汉族士人总是将自己政治上的失势归罪于西域色目人,尤其是几位得宠的色目权臣,所以像阿合马等人在他们的生花妙笔下就成了“屡毁汉法”(注:语见元史[C]卷一五八,许衡传[A].)的奸臣。其实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格局中,阿合马等人的所为根本谈不上毁坏汉法。(注:姚景安. 忽必烈与儒臣和儒学[J]. 中国史研究,1990,(1).)。元代门下省终究没能设立,根子在于行政系统简单的政权中不需要这个组织。对于北方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来说,需要的只是一个能处理实际事务的总的执行机构,至于这个机构的名称叫什么是无关大局的,它可以是枢密院(辽),可以是尚书省(金和元朝部分时期),也可以是中书省(元),甚至可以只是一些负责政令推行官员的群体,如大蒙古国时期的大断事官群体。这个机构的职掌与运作和它的名号的本来意义可以毫不相关,蒙哥时期俗称“尚书”,忽必烈即位就改为“中书”,除名号以外,本质没什么区别。但这些政权不习惯决策层次上的分权模式和决策过程中的复杂程序。可以想象,如果有一位或几位得宠幸臣,他(们)本身也有相当的勇气和魄力,为了某一实际事务,效法阿合马等人设立尚书省的手段,另立一个冠以“门下省”名号的机构,那么这种情况下它得以成立并非没有可能。所以,如果上述两条史料反映的情况属实,阿合马等人的反对也是因为担心成立后的门下省会取代中书省而成为大断事官机构新的继承者,并不是仅仅害怕同他分权,对他的“专权形成限制”。后来,武宗朝立尚书省后,又有宣徽院官贾廷瑞“请以宣徽院为门下省,尚书省奏廷瑞擅易官制”(注:元史[A]卷一六九,贯昔剌传[C]附“秃坚不花传”.),激怒武宗,差点把他杀掉。尚书省臣反对显然是怕再成立一个竞争对手。回到上面提到的《董文忠神道碑》文中,忽必烈迁怒翰林文臣,要求“必今日开是省”也只是一时的冲动。如果他真的“锐欲行之”,要把这一对蒙古统治者来说是陌生的汉法政制引入他的国家中枢组织中,阿合马等权臣是没法阻挠的。
三、与行省的关系
元中书省是大断事官机构之延续的第三条制度方面的证据为,它同行省的关系基本上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与其他各行署关系的再版。关于元代作为地方行政机构最高组织的行中书省,即行省,不大了解蒙古旧制的汉族文人煞有介事地这般追溯:“若稽古制,魏晋有行台,齐隋所管置外州称行台尚书省,唐以诸道事繁,淮齐分置,今行省,其遗制也。”(注:许有壬. 河南省左右赞治堂记[A]. 圭塘小稿[C]卷八.)对于魏晋隋唐的行台省,马端临的议论极为精当:“行台省之名,苟非创造之初,土宇未一,以此任帷帱腹心之臣;则必衰微之后,法制已隳,以此处分裂割据之辈。若承平之时,则不宜有此名也。”(注:马端临. 文献通考[C].卷五十二,行台省[A].)元代行中书省的设立既不是“土宇未一”之际,以“任帷帱腹心之臣”,更不是“衰微之后”,“处分裂割据之辈”,恰恰是承平之时的常制,所以它根本不能攀魏晋隋唐之行台省为直系祖宗。
《元朝史》认为元代行省为金朝遗制的变更,(注:韩儒林主编.元朝史[M]. (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00~301.)此说大体可以成立,但需作些补充和修正。金代最早设立行台尚书省是在天会十五年,时伪齐已废,“置行台尚书省于汴”(注:金史[C].卷五十五,百官志一[A].)。后由于以河南地与宋,天眷元年(1138年),“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注:金史[C].卷五十五,百官志一[A]. )。三年,“复旧疆”(注:金史[C]. 卷七十七,宗弼传[A].),行台尚书省迂回汴京。这个行台尚书省开始有一点前田直典所称的“统治外地的行省”(注:前田直典. 元朝行省的成立过程[A]. 收入同氏. 元朝史的研究[C].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的味道,但不久变成“任惟幄心腹之臣”的权宜机构,到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年),随着中央集权程度的加强而被废除。
金代另外还有两种类型的行省:一类是尚书省宰执被派往某地执行军事等使命时所设立的临时建置。金代后期出于抵御蒙古的军事需要,这类行省普遍设置,如大安三年(1211年)平章政事千家奴、参知政事胡沙行省宣德,以抵御蒙古军南下,(注:金史[C]. 卷十三,卫绍王本纪[A].)贞祐二年(1214年)“参知政事孛术鲁德裕行尚书省于大名府”(注:金史[C].卷十四,宣宗本纪上[A].)等。这类行省,前田直典称之为“临时处理事务的行省”(注:前田直典. 元朝行省的成立过程[A]. 收入同氏. 元朝史的研究[C].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即它们的官员有“讫役而还”(注:语见金史[C]. 卷九十五,马琪传[A].)的临时性。另一类行省是宣宗南迁以后,为激劝地方官守土保境而例外授予的行省衔,如贞祐四年授河东南路宣抚使胥鼎“权尚书左丞,行省于平阳”(注:金史[C]. 卷十四,宣宗本纪上[A].)等。前田直典把这类行省称为“路的行省”(注:前田直典. 元朝行省的成立过程[A]. 收入同氏. 元朝史的研究[C]. 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我想将它们比拟为“处分裂割据之辈”也未必不可以。
但金代前两类行省显示了与魏晋隋唐不同的两点特色:其一,尽管终金之世只有一例,但还是可以看出,于被征服的大范围的固定辖区,皇帝可能直接委派官员去统治,成立“统治外地的行省”,行省官员只对皇帝负责。李治安先生认为这类行省“相当于朝廷尚书省统一领导下管理中原汉地的特殊分设机构”(注:李治安. 行省制度研究[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4.),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事实上,金代这个行尚书省成立期间,朝廷尚书省没有什么职权。其二,地方有事,朝廷可派宰执官员带原先头衔去处理,但事毕即撤。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行署的设置体现的是前一特色。因史料不足,后一特色在大蒙古国时期是否有表现还不敢明确肯定;但太宗六年(1234年)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实际上是以汗廷大断事官身份来新占领的中州调查户口以作分封根据,将这件事看作是这一特色的反映也未尝不可。从时间上看,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和其行署的设置要晚于金代诸行省的设立,但没有明确证据说明前者受到后者的影响,不如说上述两个特色是蒙古等北方民族政权所共有的。
忽必烈即位后, “路的行省”陆续被废除。随着蒙古帝国的分裂,原隶属于汗廷的别失八里大断事官行署和阿母河等处大断事官行署辖区也不再为元所有。但新的朝廷依然有“统治外地的行省”和“临时处理事务的行省”。世祖朝前期和中期,陕西、四川、西夏中兴(今银川地区)、北京(今内蒙古昭乌达盟宁城西大明城一带)和云南等地是远离朝廷而又较为稳定的被征服地域,元朝先后在这些地方设置了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云南等行省。不过这些行省也不很固定,西夏中兴和北京行省时罢时置,陕西四川行省时而合为一,时而分为二。另外,它们成立之初,行省官员还多带中书省宰执头衔,如廉希宪“为中书右丞,行秦蜀省(陕西四川行省——引者注)事”(注:元史[C].卷一二六,廉希宪传[A].),赛典赤赡思丁“拜平章政事,行省云南”(注:元史[C]. 卷一二五.赛典赤赡思丁传[A].)。尽管这些行省与临时处理事务的行省不无类同之处,但基本上仍可归属于“统治外地的行省”(注:前田直典. 元朝行省的成立过程[A]. 收入同氏. 元朝史的研究[C].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中书省宰执被派往各地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事,在世祖朝频繁出现。这种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前田直典又分为“军前行省”和“临时处理事务的行省”两种类型。前者职司重在征伐,后者职司在分理政务。(注:前田直典. 元朝行省的成立过程[A]. 收入同氏. 元朝史的研究[C].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前者如中统三年(1262年)二月为讨伐李璮而设的山东军前行省,(注:元史[C].卷五.世祖本纪二[A].)至元十一年三月为伐宋而设的荆湖行省和淮西行省(注:元史[C].卷八,世祖本纪五[A].)等,后者如中统二年十月“以(中书)右丞张启元行中书省于平阳、太原等路”(注:元史[C].卷四,世祖本纪一[A].),至元元年八月“立山东诸路行中书省,以中书左丞相耶律铸、参知政事张惠等行省事”(注:元史[C]. 卷五,世祖本纪二[A].)等。这些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一般因事而设,事毕即撤。但随着征服区域的扩大和稳定, “统治外地的行省”的设置增多。有些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也向“统治外地的行省”转化,官员所系中书省宰执头衔逐渐被取消,行省由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向固定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转化。元人谓: “幅员际天,机务日繁,相天下重地,立行省而分治焉。”(注:许有壬. 河南省左右赞治堂记[A]. 圭塘小稿[C]卷八.)(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这些“统治外地的行省”几经置废分合,最后稳定为十个行中书省,分统中书省直辖区(腹里)以外的其他各大地区。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元行省的成立分明是大蒙古国时期设置大断事官行署的重演。 “国初,官制未遑立,凡军国机务悉决于断事官,断事官行治在燕,鸾舆尚驻和宁,中原数十百州之命系焉。”(注:马祖常. 萨法礼氏碑铭[A]. 马石田文集[C]卷十四.)这种格局,元朝换成各地方隶都省或行省而已。
陈得芝师在《元岭北行省建置考(下)》中捎带提及元行省也可看作是郡县制的发展。(注:陈得芝. 元岭北行省建置考(下)[A]. 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C]第12~13集.)固然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将它看作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行署的继承更为恰当。这里可以提出一个制度上的证据。大蒙古国时期,如何统治幅员广大、人口众多的被征服城廓地区,是蒙古上层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他们多将直接治理民众的事务仍交给当地官员,让他们在临民层次上沿袭原来的统治方式,但又另设达鲁花赤(daruqachi,意为镇守者)监临,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诸王、驸马在自己的投下分邑,也分别派出陪臣充任达鲁花赤。临民层次之上的高层机构,即汗廷大断事官机构和它的各个行署,则是各辖区诸多达鲁花赤和州县守令所隶属的最高行政官署。(注: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枢机构的体制演变[J]. 历史研究,1993.(1).)这个最高层次是纯粹蒙古制的。元立国后,地方机构于中书省、行省之下,临民层次上有路、府、州、县等。元朝官制,不少部门设有达鲁花赤一职。中央政府和它所直属机关中,达鲁花赤或置或不置,非视职官大小而视事实需要而定。但各路、府、州、县则均设达鲁花赤,而行省不设。笔者的理解,路、府、州、县是临民机构,要按原来汉地方式治理辖下民众,为保障蒙古统治须于地方长官之上设掌实权的监临官;但行省则是蒙古制度,用不着设达鲁花赤。因此,在全国推行行省制是蒙元的创设,并不完全是郡县制的发展。还可以举出两则佐证:其一,路、府、州、县为中原旧制,元保留,但对它们又不放心,除普设达鲁花赤外,更加上许多机构干扰,如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等。这些机构同唐宋时代的同名机构实有很大区别,而且均不设达鲁花赤,猜想也是直接代表蒙古制的。其二,作为“祖宗根本之地”的岭北行省,治所和宁路就没有设达鲁花赤。
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行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注:元史[C]. 卷九十一,百官志七[A].)但是为了方便政务和提高行政效率,都省(中书省)逐渐拥有了协调和统一全国事务的职权以及向皇帝报告的便利,行省和都省间形成某种程度的从属关系。行省丞相(例不常设)和平章品秩比中书省官低一等,中书省宰相外任行省官多含有贬谪意味。(注:李治安. 行省制度研究[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160.)但是这种从属关系不宜过于夸大,行省右丞、左丞、参知政事品秩仍与中书省官相同,行省和都省之间公文往来一直用示平级的“准”、“咨”等字而不像枢密院、御史台送中书省的文书中要用自下行上的“呈”字。时人所谓“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注:许有壬. 送蔡子华序[A]. 至正集[C]卷三十二.)的说法不能理解为中书省是“行省在朝廷的顶头上司”(注:语见李治安. 行省制度研究[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159. 另参见法夸尔(Da-vid M. Farquhar). 元代政府的机构与职能[A].(Structure and Function in the Yuan lmperial Govern-ment),.收入兰德彰(john D. Langlois)编. 蒙古统治下的中国[C]. (China under Mongol Rule)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1981.)。总之,终元一代,尽管中央集权程度有不断加强的趋势,但中书省(尚书省设立期间为尚书省)和行省关系的本质终究没有改变,即它们分别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和其行署的直接继承者。明代完全取消宰相制度,先从行省开刀,也不是没有来由的。此点承高荣盛教授提及,谨致谢忱。
四、与怯薛的关系
中书省的本质,从它的实际运作方面看得更清楚。这一机构的理政程序,在元初制定的十条“省规”当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以后也没有太大的变化。这十条省规载于王恽《秋涧集》卷八十一《中堂事记中》,同卷还记载了公文署押和上下行文的程序规定。由于历代决策权都只操在君主手中,宰相主要负责辅助君主决策和监督政令执行的职能。《中堂事记中》的记载,初看起来很容易给人以元代宰相理政程序和其他朝差不多的印象。另据张帆研究,元代宰相同样有奏禀政事、主持集议、接受咨询等多种辅助皇帝决策的表现方式以及发布命令、监督执行与亲自处理政务等施政形式,所以他认为,同历代宰相制度运行相比较,“元代的情况基本上也是如此”。(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06~139.)
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元代汉文文献的作者们因不大了解蒙古旧制而将它们忽略或生硬比附为中原王朝制度形式,以致他们的记载同真正史实可能有较大偏差时,对这些文献的解读就需要谨慎了。如省规中的圆议制度,如果结合元代尽管相职特多,但职掌笼统,与品秩关系不大的事实,我们就不能将它仅仅看作是唐代以来宰相集体议政形式的再现,而应当考虑到是否为蒙古旧制的继续。
大蒙古国时期三日一更、轮番入卫的怯薛组织,入元后继续保留。根据接近天子的程度,怯薛成员大体上可分为“预怯薛之职而居禁近者”(即“近侍怯薛”)和“宿卫之土”两大部分。(注:元史[C]. 卷九十九,兵志二·宿卫[A];参见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前一部分执役殿庭,据姚大力师研究,“总数,约当数百人至千余人”。(注: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元代高级官员,特别是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和各行省负责人,大多出身于这些“好根脚出身”(注:语见叶子奇. 草木子[C]. 卷四,杂俎篇[A].)的“天子左右服劳侍从执事之人”(注: 语见元史[C].卷九十九,兵志二·宿卫[A].)。根据前人的研究,他们除了作为高级官员主要来源外,还有诸多“干预朝政”的行为。(注:这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有:片山共夫. 怯薛与元朝官僚制[J]. 史学杂志,1989,(12);李治安. 怯薛与元代朝政[J]. 中国史研究,1990, (4). 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95~202. 陈高华、 史卫民.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6. 58~60.)举其要者:其一,省、院、台等中央机构官员向皇帝奏事,需通过怯薛中专司其职的云都赤转送, “宰辅……有所奏请,无云都赤在,不敢进。”(注:陶宗仪. 南村辍耕录[M]. 卷一“云都赤”条.)其他一些当直的亲近怯薛人员也总是在场陪奏,(注:元代规定:“大臣入内奏事,(殿中侍御史)别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 则纠避之。”见元史[C]. 卷八十六,百官志二[A]. 这种掌殿庭纪律的殿中侍御史实际身份可能也是怯薛,参见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三章第一节。)得以与闻机密。其二,怯薛“密近天光”(注:语见姚燧.贺仁杰神道碑[A]. 牧庵集[C]卷十七.),可对朝政大事发表意见,并且容易被皇帝所采纳。(注:在现传圣旨公文中,未发现陪奏怯薛参与国政讨论的直接证据。但据姚大力师研究,怯薛长和其他有权势的近侍怯薛是参与朝议的,尽管他们的具体言辞未见于圣旨公文的简略记载。参见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其三,按制度规定,除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少数机构外,其他任何官署和官员都不能隔越中书省奏事。然而元代不少臣僚总是想办法通过怯薛把自己的意见转述给皇帝,而不是按程序通过中书省转递奏章。这种做法称为“隔越奏请”,隔越奏请现象元代屡禁不止。其四,皇帝临时决定某件事要宰相等官员去办,就派怯薛人员前去传令,此即“中贵”、“小臣”(注:语见元朝名臣事略[C]. 卷七,平章廉文正王[A]引“廉希宪家传”.)“口传圣旨行事”(注:语见元史[C]. 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A]:“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禁之。”)。这些传旨怯薛便易于从中弄权。
不少学者认为,怯薛预政妨碍了中书省等机构的正常运作,是元代政治生活中的非常行为,造成了元代的朝政混乱。这一观点显然基于元代国家组织已经汉化,像中书省等已经完全成为独立机构的认识。如此看待怯薛在政权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实际上与元代文臣将之比附为传统官僚政治体制中的内侍系统同出一辙,(注:如王恽就主张与其他朝代管理内侍一样,加授怯薛歹散官。见论怯薛歹加散官事状[A],秋涧集[C]. 卷八十四.)都是对蒙古旧制不大了解的表现。元代重要机构官员由怯薛担任,但怯薛出仕以后,依然保留原先近侍组织中的职务,也就是说,他们的身份是双重的。问题是,这双重的身份谁主谁次。汉文文献记载这些人的履历和政绩时,总是罗列他们的汉语官号,而怯薛本职反被忽略,给人以外廷机构官职为其主要身份的印象。笔者以为,事实恰好相反,怯薛职衔才是他们“悉世守之”的真正身份和地位标志,而中书省宰相之类的头衔只表示一时在具体做什么事而已,相当于一种临时的差遣。(注:因篇幅限制,这里不对这一观点加以论证,请参阅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二章第二节之五。)同大蒙古国时期由几位或十来位选自怯薛的大断事官组成大断事官机构一样,元代皇帝也主要是从怯薛中挑选出来几位或十来位具体办事人员组成一个“平万机”(注:语见陈祐.三本书[C]. 元文类[A]卷十四.)的中书省;也同大断事官机构中众多大断事官职掌稍有分工,其中有一位为首类似,元代宰相们也有首从之分,但区分并不明显,圆议制度在中书省实行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因为宰相充其量只是具体办事官员之一,所以元代的中书省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决策权。诚然,其他朝代最终决策权也只操于君主手中,但宰相拥有制度化的议政和辅助决策权,如重大决策由皇帝和宰相们在朝会或其他高级别议事会议中决定,宰相有诏令的初拟权和封驳权,诏令的制成有严格的程序,皇帝的内降敕旨未经宰相副署不具有合法性等。这些决策权限可以说元代的中书省基本上都不具备。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其一,元朝始终没有中原王朝皇帝定期上朝听政的朝会制度,重大决策往往是皇帝在内廷独自作或和部分官员(包括当直怯薛)商议后作出的。至元十五年六月甲戌,因昂吉儿一番涉及江南官冗的报告,世祖当场一口气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其时除一名平章政事以怯薛身份当直外,其余宰相均缺席。(注:元史[C].卷十,世祖本纪七[A].)前面提及,除中书省可直接向皇帝奏禀政务外,院、台等机构也允许自言所职。可以想象,另有更多决策的形成也是在宰相缺席的情形下作出的。元代制令权也不归中书,这一点下面论及,因此元代宰相是可以不与闻决策的。当然内廷决策,有时当直怯薛中刚好有身兼宰相者,这时他们得以“献替可否”(注:语见元史[C].卷一七七,陈颢传[A].);有时皇帝也会召中书宰相入宫商议。但不论哪种情形,宰相拥有的决策功能都无法同其他朝代御前决策会议上的宰相议政相提并论。
其二,宰相没有独立的造命和出令权。元代宰相每天在中书省共同议事,拟定初步的决策方案;宰相也可召集主持百官集议,集中群臣意见。然后再将这些初步的决策方案和群臣意见上奏皇帝,供后者决策参考。(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09~123. 屈文军. 元代的百官集议[J]. 中国史研究,2000.(2).)然而宰相决策方面的权限也只到此为止,尽管“大多数场合,皇帝对宰相集体讨论后作出的施政方案。基本上都是会批准的”(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11.),集议的意见总结,特别是元后期丞相拍板的决定也往往能形成最终的决策,(注:屈文军. 元代的百官集议[J]. 中国史研究,2000,(2).)但终究不等同于宰相有造命和出命之权。元代诏令的出台是由皇帝身边的怯薛具体操作的,这里包括两个过程:第一,官员的奏章和入疏由怯薛送至御前,奏闻过程和其他内廷决策经过也由怯薛加以笔录;第二,诏旨的撰拟和发布由怯薛为之。前一过程由起居注和给事中负责,他们的实际职务是内廷的必阇赤或怯里马赤等主文书和口译的怯薛,起居注和给事中仅是他们的汉式称号或怯薛官署化后的名字。(注:参见周良霄. 皇帝与皇权[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268~269.;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二章第二节之五。)对百司入疏和臣民上书,中书省多数情况下“并无事先发视并审核和签署意见的权力”。(注:周良霄. 皇帝与皇权[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269.)起草诏令的是蒙古翰林院和内八府宰相这两个机关,可以肯定它们都是怯薛机构,.“翰林”、“宰相”之名号是后来官署化以后才有的。(注: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二章第二节之五。)从可考的蒙古翰林院官员和内八府宰相来看,他们都是皇帝身边的必阇赤,两机构间常彼此兼职或互相调任。(注: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9~64.)蒙古翰林院、内八府和起居注、给事中间也常彼此兼职,实际上这四个官署机构的职掌和权限基本上是重叠的。任职者尽管汉式名号相异,但在怯薛组织中则都是必阇赤,可能包括一些怯里马赤。
元代的大部分诏令就由这些必阇赤们根据内廷庙议的决定用蒙文来撰写,完成以后除了不涉及汉人事务的以外,都需要在基本保留蒙语文本原有词序的情况下对它们机械地逐字“硬译”(注:语见亦邻真. 元代硬译公牍文体[A]. 元史论丛[C]第1辑.)而成汉语文本,这两种文本的诏令都称为“圣旨”。我们没有找到圣旨成文后再由皇帝审核的任何证据,大概是不需要这一步骤而直接交给中书省或其他执行机关或由中书省转发到其他机关去付诸实施的。另外,元代翰林国史院中的汉人大臣也经常得以直接用汉文代皇帝起草即位、命官、祭祀等文书,它们称为“诏书”。诏书要由蒙古翰林院译成蒙文,以便两种文本同时发表,此即时人所谓“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又循文而附诸国语”(注:虞集. 送谭无咎赴吉安蒙古学官序[A]. 道园类稿[C]卷二十一.)。诏令如此两分,圣旨和诏书比较起来,按中原王朝习惯,诏书的地位应当高于圣旨,但元代圣旨才是具体执行的诏令,诏书则大多只有粉饰文治的效用。
与唐宋诏令的撰拟和颁布过程相比,元代有三点值得注意的特殊性:第一,唐宋大部分诏令由宰相手下官员撰拟,当制官员如果以为王命不当,可以拒绝撰拟,即有封缴、封还词头之权。翰林学士掌内命时也有这种权力。元代宰相多不与闻决策,更无造命出令之权,执其事的怯薛未见有封还词头的实例,想来也不敢这样“放肆”。第二,唐宋诏令初拟后,需经门下省审核,主其事者为门下省的给事中。送审的诏令如有不便,给事中可以扣下呈缴,即有封驳权。元代诏令撰拟后没有由另一机关审核的程序,自然更不会有诏令发出之前被封驳的事情发生。英宗时有人建议以翰林国史院掌封驳之任,未获采纳。(注:元典章[C](新集)朝纲·中书省·纪纲·不许隔越中书省奏启[A];又参见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26.)元虽有给事中一职,但和唐宋给事中性质完全不同。第三,唐宋诏令颁降之后,各执行部门发现“有未便者,皆应执奏”(注:司马光. 资治通鉴[C]卷一九三,唐纪九[A].“贞观四年七月”。),可执奏的诏令甚至包括那些未经宰相副署而直接下达执行部门的斜封、内降诏敕。张帆认为元代宰相拥有封驳权,(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5~128.)其实他说的是诏令颁下以后的复奏权。这种复奏和前代执奏并不是一回事:“执奏多指奉敕令者不同意敕令裁定,因而扣留不执行”;“复奏的本意则似乎是把君主原已作出的决断再向他本人呈报一遍,由他重行斟酌是否妥当”。(注: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元史》卷八十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选用不拘常格》云:“亦有传敕中书,送部复奏,或致缴奏旨,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其实只是因为复奏使皇帝收回原敕而形成类似前代驳正诏令的效果,史臣误将其与封缴词头和封驳看成了一回事。实际上在元代,如果复奏无效,执行机关包括中书省是不可以不阿从的。有时诏敕不宜,复奏还很冒风险。(注:例见元史[C]卷一八四,王克敬传[A].)另外,怯薛“自内传旨,有很多根本就是妄传,也有一部分是趁君主疏忽时蒙混奏准的”(注: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因此,“诸臣传旨,有疑者须复奏”(注:元史[C]卷五,世祖本纪二[A],“中统四年八月”。)的规定还带有确认口传圣旨的真实性和防止那些乘间奏请的王命扰乱国事的特殊作用。(注: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
其三,唐宋两代直接由内宫颁出的皇帝批示,即那些被称为“斜封墨敕”、 “内批”、 “内降”、 “中批”、“中旨”的皇帝指令,因无宰相副署,往往被认为不合法或“非盛世之事”(注:曾肇. 上徽宗论内降指挥不可直付有司[A]. 宋名臣奏议[C].卷二十三.),执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执行抑或拒绝。唐刘祎之有“不经凤阁(中书)鸾台(门下),何名为敕”(注:旧唐书[C]. 卷八十七,刘祎之传[A].)的著名质疑。宋代只有短时期内规定“内批指挥,并作奉圣旨施行”(注:宋史全文[C]. 卷十一,宋神宗一[A].熙宁元年九月。),大多时候,诏令原则上“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注:蔡承禧. 上神宗论除授不经二府[A]. 宋名臣奏议[C]卷四十七.)。元代诏令颁布本来就不经过中书省,宰相副署权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元代的中书省只是国家最重要的执行机关和政令上传下达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而怯薛才是这个王朝政治活动中的中枢组织,两者间的关系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和汗廷怯薛间关系的一脉延续。所谓的怯薛预政,就不属于非常行为,而是他们参决政务的合法形式和途径。(注:萧启庆. 元代的宿卫制度[A].收入元代史新探[C]; 另参见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将这种参政方式看成是少数近臣在僭越、篡夺宰相权力,甚至认为是皇帝用来挟制宰相的手段,其实是在拿中原王朝的政制模式去套并不一样的蒙元王朝的政治结构。元代虽然屡有不得隔越中书奏事的规定,但且不说它们都是一纸空文,即便照此执行,也得不出中书权重的结论。
另外,大蒙古国时期黄金家族成员与游牧民之间特别是大汗与他的帝国臣僚间的主奴观念,入元后继续保留而且弥漫到皇帝与他的各族官员之间。(注:关于元代君臣之间主奴观念的泛化,参见周良霄. 皇帝与皇权[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260~271.;《论元代的皇权和相权》,1999年台湾蒙元史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十五卷.;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二章第二节之六、第三章第一节;等。)中书省宰相也成为皇帝的世仆和奴婢,既不复有其他朝代宰相所具有的人格尊严,更不赋予谏诤君主的权力。史料中记载了一些元代宰相劝谏的事,如至大四年九月省臣谏仁宗止造龙舟,(注:元史[C]. 卷二十四,仁宗本纪一[A].)张珪任平章政事时谏仁宗止拜教坊使咬住为礼部尚书(注:虞集. 张珪墓志铭[A]. 道园学古录[C]. 卷十八.)等,但与其他朝代相比,这些事情带有更多的偶然性,并不像张帆所说意味着“宰相也有谏诤的职能”(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4.)。
五、元代宰相制度的历史地位
以上笔者从静态的政制结构和动态的实际运作两方面,论证了元代的中书省并不是中原王朝传统宰相机构的自然发展,而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的延续。类似的情况也出现于曾作为大蒙古国一部分的伊利汗国。伊利汗国十名上下的蒙古兀鲁思异密(amir-ulus)是一个凌驾于旧式波斯—突厥制首席大臣瓦即儿(wazir或naib)们之上的权力集团。(注:关于伊利汗国的兀鲁思异密,参见本田实信. 札剌伊儿朝蒙古异密制度考[A]. 收入同氏.蒙古时代史研究[C].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91.;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15卷.)它和元代的中书省分别是大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机构在两个被征服社会中的各自直接继承者。(注: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二章第二节之四。)元代的中书省尽管拥有汉式官署名称和官职称号,但它只有施政权,决策权限方面不再具有传统宰辅机构实际运作时的“制衡君主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和惯行体例”(注:语见姚大力. 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15卷.)。而且,由于元代官员本质上都以君主家臣和奴婢身份出现,所以元代的宰相,不论是作为宰相所拥有的施政权,还是作为近侍怯薛被赋予的参与决策权,其实都只是君主威权的延伸,而不复有其他朝代宰相和以宰相为首的理性化官僚体系所具备的独立于君权之外的能够强有力制约君主的权限。唐李华《中书政事堂记》曰: “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注:全唐文[C]卷三一六.)宋度宗时,有臣僚言:“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注:宋史[C].卷四○五,刘传[A).)这些现象,在元代都是不可想象的。元后期,虽说出现了一些“专权自恣”(注:语见元史[C).卷一三八,伯颜传[A].)的权相,但他们身上的重权只是任意挥洒的君权的一部分,是因为君主本身荒怠失检,导致大权旁落, “威福下移”(注:语见明太祖实录[C]卷十四. 甲辰(1364年)正月戊辰。),他们才得以“独秉国钧”(注:语见元史[C]卷一三八,伯颜传[A].)的。这些盗用主子威权的家奴,并不像有些学者认为的会动摇皇权,(注:张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12~213.)皇帝要罢免他们其实非常容易。
明初中书省宰相权限可能同元代有些差异,因为明代没有元朝怯薛那样的组织。但元代中书省缺乏决策权、君臣间成主奴关系的事实一定会给雄猜的朱元璋以仿效的榜样,(注:姚大力师认为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的主奴观念没有在明代君臣关系中留下直接的痕迹,但是我们从明代皇帝对臣下上奏批答中的粗暴口吻和命令语气——与唐代天子非常友好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以及对臣下施行的廷杖、种种虐待和各式各样的酷刑记录中还是可以看出君主将臣僚事实上是当作奴仆对待的。参见姚大力.论蒙元王朝的皇权[A]. 学术集林[C]第15卷.;吴晗.论绅权[A].收入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 吴晗史学论著选集[C]第二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笔者博士论文《元代中央官制论述》第三章第二节。)而且他还要进一步剥夺中书省仅有的施政权。因此,宰相制度的彻底取消,元代实际上已做了大半工作。清高宗《书程颐论经筵劄子后》云:“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谁为之?使为人君者,但深居高处,自修其德,惟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己不过问,……此不可也!且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也。”(注:御制文二集[C]卷十九.)元代的宰相制度可以使明清的皇帝用不着为此担心。当然,传统宰相制度的消亡,是从辽金开始的,但这两个朝代统治中国的范围有限,汉式的政制传统在局促南方的两宋仍保留了下来。随着蒙元王朝对南宋的征服,也就基本上终结了传统中原王朝式的中枢政治结构。[收稿日期] 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