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Franc.She于2011-10-04 17:16发表的 梁龍請進 :
我看第7屆立法院第6、7次會期新制定的行政院各部會及其所屬司侷的組織法之中,有幾個機構同時有組織法和組織條例,而且從立法院的資料庫顯示,舊法尚未廢止,新法和舊法都是現行法槼,這是怎麽囘事?
您的問題我大致了解了,應該是指為何會同時有二現行法並存呢?此主要涉及到中央法規標準法,而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例來加以說明。
法律通常於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即生效施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但有時為因應變革後所發生的權利義務變更或特殊情事,而以同法特定日期或授權命令特定日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使之於該特定日期時始生效力,開始施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因此新法雖已公布,但有無特定之施行日期,將影響其是否為現行法律和舊法之存廢與使用。
今年6月29日公布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本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於7月1日生效,但因該組織法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而9月21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55號:「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及同日制定公布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本院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亦即其於明年1月1日始生效力,而在此之前,由於其尚未施行,並非現行法律,亦因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其組織事項仍應依舊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為之。
所以同時間是否有二法律存在?有。舊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本就存在,而新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亦已通過並公布,故
確實就同一事項同時有二法律存在。但因新法有特定之施行時間,而目前尚未生效施行,因此現行法律非您所以為的二個,而仍只有一個,即是舊法,所以並無二現行法之情況,相關事務仍應依舊法處理。
至於明年1月1日以後之適用情況。雖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第1項,需經立法院通過並總統公布,始廢止而失其效,但因其類情況屬新法替代舊法之情形,故依「新法優先舊法」之原則,雖舊法仍為現行法,但與新法競合下,已無適用之空間,而該組織事項將依新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