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唐山办事处组织条例
(1935年12月25日)
一、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为政务施行上灵活起见,设置唐山办事处。
二、唐山办事处设处长一人,由委员会任命之。
三、唐山办事处设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人,科长二人,处长荐请委员会委任之。设科员办事员若干人,由处长任命,报本会备案。设书记若干人,由处长雇用之。
四、唐山办事处处理事务要项如下:
(一)地方涉外事项。
(二)会同唐山分金库收支保管库款事项。
(三)地方金融之调整事项。
(四)劳资纠纷之处理及平时之调查报告事项。
(五)关于保安事宜之联络事项。
(六)委员会交办事项。
(七)各县各请求协助事项。
五、滦县、丰润、昌黎、乐亭、抚宁、临榆、卢龙、迁安、遵化、玉田、宁河等11县及唐山、山海关、塘沽三特种公安局关于第四条所列事项应秉承唐山办事处处理之。
六、唐山办事处对于各县局行文互用公函,但关于委员会交办事处事项,则办事处对于各县局互用令呈。
七、唐山办事处对于第五条所列各县局之行政事项得随时查询,各县局应即按实详复。
八、各县局如遇临时发生关了第四条所列各款之紧要事项时,除呈报委员会外,应随时分报唐山办事处。
九、唐山办事处遇有临时发生之事项不及呈候委员会核准时,得为应急之处置,但事后仍应呈报委员会审核备案。
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