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是長三角、珠三角和閩南三角。
財政部關於摘要轉發《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
現將中共中央,國務院1985年2月18日中發﹝1985﹞3號文件轉發的<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中有關政策措施部分的摘錄隨文附發,請貫徹執行。
附件:一、<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有關政策措施部分摘錄
二、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門)漳(州)泉(州)三角地區經濟開放區市,縣名單
附件一:
<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有關政策措施部分摘錄
在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開辟經濟開放區,應由小到大,先“小三角”,後“大三角”。要以點帶面,“點”就是上述三個“小三角”內的蘇州,無錫,常州,嘉興,湖州,泉州,漳州,佛山,江門等市的市區和按照貿-工-農安排生產,發展出口的重點縣(名單附後,含上海市和其他一些城市,地區的所轄縣)的城關區(或經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工業衛星鎮)﹔"面"就是安排以發展出口為目標的,利用外資建設的農業技術引進項目,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產品初級加工廠的上述市,縣所轄農村。這樣做,有利於對外商投資加強管理﹔有利於城鄉建設合理布局和環境保護﹔有利於集中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完善的投資環境﹔也有利於逐步積累經驗,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實穩妥。
在上述地區范圍內,建議實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適當擴大這些地區內省轄市人民政府及某些縣人民政府對利用外資進行老企業技術改造和建設新廠的審批權限。每個生產性項目總投資的審批限額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規定的各自審批限額內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萬美元。由上述市,縣審批的項目必須是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包銷,出口不需要國家另撥配額,又能自行償還或由地方政府統籌償還的。這些市,縣人民政府按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的項目,與其有關的設備進口,組團出國考察,對外洽談成交等如何審批辦理以及非生產性項目的審批限額,也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辦法。
(2)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這些地區發展出口增加創匯的重點行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在資金安排,設備供應,技術指導等方面,要積極支持,優先安排。這些市的市區,縣的城關區(或經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工業衛星鎮),為進行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進口國內暫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在這些市,縣所轄農村,為安排發展出口農業產品加工項目所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耕作,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機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術裝備,在1990年以前,不論外匯來源,一律免征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
(3)在這些城市的市區,縣的城關區(或經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工業衛星鎮)舉辦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屬於生產性項目和科研項目的,其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打八折征收,地方所得稅是否減免,可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在這些市,縣所轄農村中的以發展出口為目標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農,林,牧,養殖業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項目,也可按照以上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並按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能源,交通,港口項目和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生產項目,其企業所得稅報經財政部批准後,按15%的稅率征收,外商分得的合法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稅。
(4)這些地區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外商作為投資進口的用於本企業生產和管理的設備,建筑器材﹔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裝物料等﹔企業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限合理數量)﹔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進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數量),憑省(直轄市)或省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按:產品稅或增值稅應為工商統一稅)。這類企業的產品出口(不含國家限制出口產品)時,免征出口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但是,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元器件生產的產品,內銷時應照章補稅。
(5)擴大外貿出口經營權。屬於這些市,縣本地生產的有外銷競爭能力的產品(不含國家統一經營產品),可以逐步下放給省,市經營或幾個市聯營,並核定換匯成本,自負盈虧,所需配額由省(直轄市)在經貿部切塊下達的范圍內掌握分配,所需許可證,由經貿部按規定授權省(直轄市)經貿部門發放。
珠江三角洲對港澳出口鮮活商品,可以組織地方性的公司經營,直來直去,自負盈虧。凡屬由廣東供應港澳市場的鮮活商品的配額,可以下放給廣東省人民政府掌握分配。其他由經貿部掌握分配的鮮活商品配額。根據廣東的生產發展和可能出口的情況,優先予以照顧。
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人民政府可以按規定批准成立經營地方產品出口的外貿公司,可以在國外(不含港澳地區)設立必要的經貿機構。
(6)為了發展沿海經濟開放區出口商品的生產,中國銀行對那些具有發展前途和創匯能力的項目,提供優惠的外匯貸款,用以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優良品種。使用上列外匯貸款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該項目新增收的利潤可先還貸,後繳企業所得稅。集體所有制企業仍按國家現行還貸規定執行。上列項目新增收的外匯,可以先還貸,後按國家規定上繳和留成。
(7)為了在引進優良品種的同時,利於我國的動植物檢疫工作,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可選擇一兩個海島(或江心沙地)開辟為隔離區,舉辦試驗農場,對引進的良種,良畜等進行試種,試養,待確有把握後再加以推廣。這類試種,試養項目屬於科研性質,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豁免一切稅收。
(8)要從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沿海經濟開放區內的省轄市,報經省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在當地發行專項債券或股票,集中群眾中的閑散資金,用於經濟建設項目。
(9)這些地區的省轄市因公出國人員的審批和申領護照,辦理簽證手續,在具備條件後,報經外交部批准,可以彷照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二:
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門)漳(州)泉(州) 三角地區經濟開放區市、縣名單
江蘇省
蘇州市及所轄的常熟市、吳縣、沙洲縣、太倉縣、昆山縣、吳江縣、張家港區﹔
無錫市及所轄的無錫縣、江陰縣、宜興縣﹔
常州市及所轄的武進縣、金壇縣、溧陽縣。
浙江省
嘉興市及所轄的嘉善縣、桐鄉縣、海寧縣﹔
湖州市及所轄的德清縣。
廣東省
佛山市及所轄的中山市、南海縣、順德縣、高明縣﹔
江門市及所轄的開平縣、新會縣、台山縣、鶴山縣、恩平縣﹔
廣州市的番禺縣、增城縣﹔
深圳市的寶安縣﹔
珠海市的斗門縣﹔
惠陽地區的東莞縣。
福建省
廈門市的同安縣﹔
龍溪地區的漳州市、龍海縣、漳浦縣、東山縣﹔
晉江地區的泉州市、惠安縣、南安縣、晉江縣、安溪縣、永春縣。
上海市
上海縣、嘉定縣、寶山縣、川沙縣、南匯縣、奉賢縣、鬆江縣、金山縣、青浦縣、崇明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