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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由心造:还是有点疑惑。依据《地方制度法》第四条第四项,人口聚居达十五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既然县辖市与乡镇的行政权限完全相同,那么有改制的必要吗?据说甚至部分乡镇有合并改制的呼声。....... (2012-12-29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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