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13]113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同意在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启动省级开发区新设审批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要求,经研究,同意设立四川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名称为四川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二、开发区以电线电缆及其成套设备制造、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为主导产业。
三、开发区设在德阳市旌阳区。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14.8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至银山路,南至天元路,西至二环路,北至渤海路、延河路。
四、开发区设立后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集中集群集约发展的要求,突出高新技术特色,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给土地,做好农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