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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人口]一起分析民族计生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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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3-04-21
— 本帖被 hunry 从 经济地理 移动到本区(2022-07-11) —
       以前,听说过很多民族计生政策的传言,比如:人口超一千万的民族只准一胎;某民族可以生两三个......,这样的议论很多,但当我翻开各地的计生条例看后,却发现,同样的民族在各省的计生待遇不一样,一千万的民族未必都实行一胎制,百万以下的小民族在某些地方也未必能多生.真是千姿百态,各有不同.
      由于本人知识面有限,因此逐省列来与大家探讨.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3-04-21
北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个才可以生育二胎,也就是说民族人以民族身份要在北京要生育二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来自边疆省份、自治区的,第二,在边疆省份、自治区就办好了相关二胎生育证的.
从颁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无论民族大小,生于北京的任何民族人都和北京汉族同样的计划生育条件,并不享有生育特权.
第二,只有来自边疆省份、自治区的民族人,并且办理了相关二胎生育证的可以在北京生育二胎.
第三,来自边疆省份的超过一千万的民族,如果拥有在母省(自治区)所办理的二胎生育证书的,仍然可以在北京生育二胎.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3-04-21
河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8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可以生育二胎.
从颁布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凡是在全国超过千万人的河北民族人,都和河北汉族同样的计生条件
第二,全国千万人以下的民族,可以以民族身份在河北多生一胎.
第三,夫妻一方不属于一千万人口以下民族的,不具备民族计生优惠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3-04-21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修订)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二胎;"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从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只要夫妻一方是民族的,不管是任何民族人,在宁夏一般都可以生二胎,
第二,宁夏山区八县农村的民族人,可以最多生育三胎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3-04-21
甘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从颁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他分自治区域地和非自治区域地执行不不同民族计生政策,
第二,非自治区域地的民族人,不分任何民族,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可以生育二胎,第一,夫妻双方必须都要是农民,第二,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自治区域内只要一方是东乡、裕固、保安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胎,非这三个小民族的民族人,只要夫妻双方是农民的,一方是少民的,也可以生育两胎.?
第四,自治区域内只要双方都是农民的,而且一方又是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可生育三胎
第五,自治区域内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可以生育三胎.

007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3-04-21
楼主不知道国情吧,在很多地方,政府怕麻烦,放任他们超生,如同放任新疆小偷一样。

难道地方政府制定过准许新疆小偷的政策?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3-04-21
这些政策基本上只对汉族以及汉化较深的民族起作用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3-04-21
江苏: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无有关民族计生的规定,但有一条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从颁布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江苏本地民族人,无论大小,都不具备以民族身份为优惠的计生.
第二,外地迁入江苏的民族人,如果在迁出地(省\自治州)前就办理了二胎或三胎准生证明的,并且已经怀孕的,可以准予出生.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3-04-21
主要是几个民族大省吧,东部江苏什么的无关什么人口格局,没必要研究啊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3-04-21
青海: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经审核过可以批准安排生育二胎."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从颁布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无论任何民族人,无论农村或城镇,只要有一方是民族的,都可以生育二胎,不过城镇的民族人需要通过审核.
第二,牧区民族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3-04-21
辽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月16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准许生育二胎.
从颁布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城镇居民民族人,一般在辽宁无相关民族优惠的计生政策,但可能属于下列所述第二特点的可能.
第二,非"稀少"的民族人,无论民族是否超过一千万,如果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按相关的民族计生优惠生育二胎.第一,双方必须是民族,第二,女方必须是农业户口.
第三,"稀少"的民族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按相关的民族计生优惠生育二胎.一,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二,其中一方是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3-04-21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 年 3 月 23 日第四次修改)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二胎"
从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夫妻双方如果都属于全国满一千万的民族的,没有任何民族计生优惠,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属于一千万以下民族的,可以生育两胎.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3-04-21
贵州: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接"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从颁布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贵州城镇民族人一般不享受民族计生优惠,和汉族同.
第二,不分少数民族的人口大小,只要满足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的,夫妻只要一方是民族的两个条件,就可以生育二胎
第三,生育了两胎的少数民族农民,如果有一个是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再生一胎.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3-04-21
一胎化残害了一些民族。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3-04-21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8月11日公布)有关民族计生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从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内蒙古蒙古族,城镇户籍的可以生育两个,农牧区户籍,并且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可以生育三个
第二.内蒙古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不限制生育多少个,只对其提倡少生.
第三,全国其它1000万以下的民族人(不包括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可以生育两个.
第四,全国超过1000万的民族在内蒙古执行和汉族相同生育政策.
第五,全国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夫妻再婚的时候,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3-04-21
河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修改)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有"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从颁布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城镇民族人不具有民族方面的计生优惠.
第二,无论是否属于1000万以上或以下的民族人,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夫妻双方都是民族的,就可以生育第二胎.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3-04-21
云南: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002年7月25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从颁布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云南民、汉农业人口都有生育二个孩子的权利,但需申请审查批准.
第二,农业人口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可以生育第三孩
第三,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孩.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3-04-21
海南: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24)有关民族计生规定:"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颁布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1000万人口以上的民族和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人,在海南无民族计生方面优惠.
第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人,只要夫妻一方属于民族,而且双方都不是1000万人口以上的民族的,夫妻一方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第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居民,只要一方是1000万人口以下民族的,如果前两胎都是女孩的,可以再生第三胎.
第四,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业民族人,计生实施和海南汉族农民相同,可以申请二胎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3-04-21
湖北: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修订)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从颁布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城镇民族无论其民族大小,都没有民族计生优惠政策.
第二,也无论民族大小,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可以生育二胎,其一必须双方都属于农村居民,其二双方都必须是民族,而且该条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 此帖被风儿在2013-04-21 15:5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3-04-21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6月3日修正) 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因"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城镇"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从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只要一方是城镇民族居民的,不分其民族人口大小,都执行两孩生育.
第二,只要一方是农牧区民族居民的,也不分其民族人口多少,执行三孩生育
第三,城镇民族居民,因为其婚后不育收养两个孩子的,又发现可以生育的,准予出生第三个孩子.
第四,城镇民族居民有两个孩子的,农村民族居民有三个孩子的,再婚还可以生一个孩子.
[ 此帖被风儿在2013-04-21 15:2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3-04-21
西藏: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8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进藏工作的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包括"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从颁布的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外来入藏的民族人,按其原籍省(自治区)的计生政策.
第二,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只准生育两胎,但上述第二段中所列四款情况下可以生育三孩.
第三,腹心农牧区民族人无生育限制,但宣传提倡其生育三个,
第四,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中不但无生育限制,也不提倡限制生育.
[ 此帖被风儿在2013-04-21 14:45重新编辑 ]
lnr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3-04-21
你是风儿我是沙……
lnrdy弟弟兼挚友,大嫂lnrer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3-04-21
湖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有关民族计生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在"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从颁布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非民族地区的散居湖南民族人,不具备民族计生优惠政策.
第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民族(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享受相关民族生育二胎政策的,也必须具备下列两件,其一是夫妻只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那么就必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其二是如果双方只有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那么双方都得必须是少数民族.
第三,湖南对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民族的计生优惠政策,不分是否其属于1000万以上或以下的民族,一视同仁.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3-04-21
吉林: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7月28日修正)有关民族计生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的"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从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看民族身份计生有几个特点:
第一,全国人口超过1000万以上的民族,在吉林不享受民族身份的计生优惠政策
第二,全国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民族,无论居住在吉林的城镇还是农村,可以生育二胎,但前提必须是夫妻双方都必须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民族
[ 此帖被风儿在2013-04-21 15:3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3-04-21
赶紧取消了吧,强烈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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