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四十九条 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增量
有效调控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用地。按照辽宁省规划下达给丹东市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增量指标,严控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增加流量。到2010年和2020年,丹东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74600公顷和821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600公顷和12500公顷以内。
第五十条 保障重点发展区域用地
根据丹东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差别化的供地调控机制,在建设用地安排上突出“一核心”,保障“两主轴”,支持“三组群”,重点保障丹东都市区核心区域(含老城组团、安民组团、前阳组团和东港组团),沿丹大—沈丹高速公路和丹通公路两条城镇发展主轴,以及凤城、宽甸和孤山三个城镇组群(团)的用地需求,引导辽东边境城镇群依山、傍江、沿海扇形拓展,推进丹东市“西进东联”和“水陆互动”发展。
第五十一条 强化用地规模的时序控制
建立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近期规划相结合的引导控制模式,重点做好城镇工矿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分类用地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土地利用,合理安排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与时序。
第五十二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优化建设用地格局,积极盘活存量城镇用地,整合处置城镇闲置、低效建设用地334公顷。鼓励现有建设用地深度利用,积极引导利用工矿废弃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推进村庄整治,适度撤并自然村落,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按照开发新城区、优化老城区、打造节点片区的要求,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发展轴带,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城市职能。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 科学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落实辽宁省规划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土地协调利用,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800公顷和52800公顷以内。
第五十四条 支持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用地
保障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合理用地。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先安排各类县级和乡(镇、街道)的工业用地;支持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生态绿色食品加工、外向型出口加工等产业用地;县域和城区经济用地优先向县(市)城区、市区及重点中心镇和专业村集中,大力扶持县域和城区经济主导产业,促进县域和城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五十五条 构建城镇发展点轴新格局
强化城镇点轴式发展,以中心城区为经济增长极,城镇发展以沿丹大—沈丹高速公路为一级轴线,沿丹通公路为二级轴线,沿桓盖—宝黄公路、铁长—张庄公路、丹集公路为三级轴线,构建丹东市域城镇发展放射形网状结构,形成中心城区组团式发展、县(市)城区紧凑发展、小城镇集聚发展的空间格局。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和东港市区、凤城市区和宽甸县城建设,着重落实前阳、孤山、通远堡、赛马、永甸、灌水、青山沟等7个重点中心镇建设用地,适度拓展其他城镇用地。
第五十六条 推进城镇工矿用地精明配置
加快中心城区建设,引导港城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特色与空间品质;推进东港市区、凤城市区、宽甸县城理性扩展,引导中心镇有序发展;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工矿发展要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协调,尽量避免或减少矿产压覆。支持传统产业整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筑装备制造业、仪器仪表业、临港物流业、节能环保业、矿产加工业和边境旅游业等主导产业集群;孤山、浪头、二龙、城南、五龙、古城、江湾、金泉、安民等工业用地要合理规划、集中布局、积聚建设。各类开发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工矿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园区非生产性用地比例;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参与沿江沿海经济带开发,大力建设临港产业园区的县域“飞地”经济区,加快丹东市从鸭绿江畔走向黄海之滨的发展进程。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400公顷和16900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00公顷和4100公顷以内。
第五十七条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鼓励农民住宅、村办企业向建制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布局。从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6400公顷和35900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300公顷以内。
第三节 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第五十八条 科学规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3800公顷和29300公顷以内,新增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000公顷和8100公顷以内。
第五十九条 分类调控基础设施用地
实行有保有压的基础设施用地分类调控政策,避免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项目要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抓好运输主干线、重点枢纽站建设,形成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水利项目要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和重要河流防洪工程的建设用地。能源、环保、风景名胜等项目要突出新能源发展,关注民生设施建设和区域旅游发展,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强化节约用地。
第六十条 严格基础设施用地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审查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设计、施工中,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切实降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积极引导能源、环保等项目压缩用地规模,尽量利用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一条 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结合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以控制城乡建设盲目无序扩张。规模边界内主要安排城市、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用地;扩展边界内原则上不安排基本农田,避让重要的生态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内主要安排重要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十二条 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将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实行差别化的空间管制制度:
(一)允许建设区。区域面积为47520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必须报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4900公顷,区内土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365050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市、建制镇和集镇新增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04727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建设区范围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