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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关于地方政权的修正如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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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5-03-16
回 hnhb 的帖子
hnhb:原文非常可能存在歧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难道真的竟然有不严谨之处? (2015-03-15 17:34) 
某帮派的法律都是故意留出模糊空间的。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5-03-16
东莞、中山两市在全国立法层面上特事特办,让某些华东人失望了。毕竟,扬长抑珠声音随着三科时代进入了秦城。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5-03-16
回 大蝈蝈 的帖子
大蝈蝈:“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 (2015-03-16 04:55) 

这个几类除了第1类,以下两类已经无效。

《立法法》通过的正式法案,原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已经直接删除,并未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在立法法中已不列为“较大的市”,较大的市仅为“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回复到与《地方组织法》一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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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条方:

三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删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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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条文:

二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增加三款,作为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5-03-16
实际通过的《决定》和楼主的版本不一样,对“较大的市”那一款直接删掉、没有进行重新定义,统一称之为“设区的市”,相关表述也更加简洁、没那么绕了。
大家之前关于“较大的市”的讨论都是基于一个尚不完善的版本,实际通过的版本解决了这个bug,大家可以散了。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5-03-16
对于直筒子市,此前《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只提到东莞、中山、嘉峪关,实际通过的《决定》中还加上了三沙。“比照适用”也是合法的、严谨的,没什么不妥。总的来说,这次修订在行政区划方面比之前要严谨、清晰得多,是进步。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5-03-17
楼主引文错误,不要误导大家
行政区划为省(虚)或直辖市、省辖市、县三级,市分直辖市和省辖市,取消县级市,县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5-03-18
笑!............................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5-03-20
应尽快将地级市改为各族自治州。这样,不用修法即可让法律条文不那么绕了。

先将嘉峪关、中山、东莞、三沙改为各族自治州。

回头修改宪法之后,将自治州缩略为州。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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