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皖政〔20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 府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体 制,对全省57个县(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市辖区和马鞍山、 铜陵、淮南、淮北市辖县,下同)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
(一)收支划分。对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逐步创造条件,按 财政体制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县财政收支范围。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省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市意见后,直接分解并下达到县,考核到县。市继续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三)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2003年省核定的县 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2003年市对县的体制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 基数。
(四)税收返还
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下同)和金融企 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所属 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 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市本级的返还基数。 “两税”增量按规定系数和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计算返 还。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政〔2003〕105号),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所得税收 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 成基数的,省财政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额。
(五)转移支付。省对县的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办法,统一计算分配到县。
(六)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 财政直接结算到县。市对县的各项补助、转移支付及资金往 来扣款等,年终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 财政办理结算。
(七)资金调度。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
(八)专项资金补助。各县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但对按规定需市财政配 套资金的项目,应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的专项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 配和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九)债务偿还。各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 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财政直 接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结算扣 款。
(十)市对县的补助。市对县的各项补助,继续由市财 政直接下达到所属县,补助数额原则上应在2003年的基础 上逐步增加。
(十一)工作部署及联系。省财政厅部署工作直接到县, 各县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及有 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