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浙江省人口志》
附件三:
我国不同时期城乡人口划分标准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没有明确规定,多数以人口在二、三千以上为城镇;但也有不少地方把一千人的居民点算作小集镇,这样的小集镇全国当时有九百多个。
1955年国务院正式规定,人口在二千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少于70%的居民区为(集)镇。
1963年调整市镇建制时又将这一标准改为人口在三千以上,非农业人口在70%以上为镇。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为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对市、镇、县人口的统计设了两种口径。两种口径划分的原则如下:
第一种口径:
市人口: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县);
镇人口: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
县人口:县辖乡的人口。
第二种口径:
市人口: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镇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建成区)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建成区)人口;
县人口: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