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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人口]我国不同时期(前四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划分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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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5-08-27
— 本帖被 keating 从 区划改革 移动到本区(2022-07-15) —
摘自《浙江人口志》
    附件三:    
    我国不同时期城乡人口划分标准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没有明确规定,多数以人口在二、三千以上为城镇;但也有不少地方把一千人的居民点算作小集镇,这样的小集镇全国当时有九百多个。    
    1955年国务院正式规定,人口在二千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少于70%的居民区为(集)镇。    
    1963年调整市镇建制时又将这一标准改为人口在三千以上,非农业人口在70%以上为镇。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为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对市、镇、县人口的统计设了两种口径。两种口径划分的原则如下:    
    第一种口径:    
    市人口: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县);    
    镇人口: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    
    县人口:县辖乡的人口。    
    第二种口径:    
    市人口: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镇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建成区)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建成区)人口;    
    县人口: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8-27
以前统计城市人口的确是如此,现在将常住人口(常住非户籍人口)也计入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8-27
九零年代以前的城镇人口统计有两个几十年几乎恒定不变的指标:总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这里的总人口仅指市区镇区范围而不包括辖县。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8-27
两种口径统计的人口数有没有出入?
撤销地级和市辖区,合并县市区,省直辖县市,县市直管乡镇。只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考虑分省,其余省份面积太小没有必要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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