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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本不是地方自治么 怎么中央政府能取消冲绳县的行政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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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5-10-28
就是取现冲绳美军基地的行政决定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10-28
地方自治不代表地方成为独立王国,说得通俗点,地方自治就是权限大点,民众可以决定基层父母官是谁,但是违抗中央的军政事宜,哪个国家敢就这么放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10-28
外交、国防不在自治范围吧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10-28
回 $wayne$ 的帖子
$wayne$:日本是單一制國家,地方自治不能超過國家主樣,和美式聯邦制的多重主權不同 (2015-10-28 22:21) 

没错,一来是单一制国家,二来是国防外交事务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10-29
地方自治和联邦制是两回事。这么说吧,如果地方自治权是中央政府授予,那么自然是单一制——中央政府法理上自然能收回(实际执行另论)。

美国是完全相反:先有州,再有联邦,法理上是州将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没有明确授予的那些自动属于各州(当然实际上联邦早就不是建国时说话不太管用的状态了,有一大堆策略插手各州的事)。

可能部分人会比较意外的一件事是:英国(联合王国)是单一制国家。原因就是别看苏格兰权力那么大,还隔三差五想独立,但法理上这些权力包括闹独立的权力都是联合王国议会和女王授予的。并非反过来联合王国权力来自英格兰苏格兰等的让渡。
知乎ID:硝酸铵
https://www.zhihu.com/people/NH4NO3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10-30
地方事務依種類而言,可分成:

1.自治事務:依法令該行政區本身所得處理之事務。
2.委辦事務:非法令所允許該行政區本身所得處理之事務,但依法令由中央或上級地方將屬於其自身而授權身為地方或下級地方之該行政區處理之事務。

因此凡不屬自治事務,亦非委辦事務,原則上既非該行政區所得處理之事務。

又,縱屬該行政區所得處理之事務,亦不全由其單獨決定。因依生效而言,可分成:

1.備查:由其全權決定,故完成法定程序時,即生效力。之後,陳報中央或上級地方知悉。
2.核定:非由其全權決定,故依法定程序作成決定後,尚須陳報中央或上級地方,由其等審查並決定,始生效力。

因此,尚須辨明其決定權限。

總之,須分行政區得否處理及有無全權決定權限二層次檢驗。此原則上與法令有關,須從中尋求解答,而非單純以為由該行政區決定即屬該行政區所得處理並能全權決定,中央或上級地方不得撤銷,亦不能謂中央或上級地方之撤銷即非真自治、民主。

當然,行政法令通常複雜,非一時可尋得,若欲快速檢驗,可參考事務之性質與通常分類。如涉及係屬國防、外交等通常非由地方處理者,可先歸為非地方事務,則樓主之問題自得解答,且通常不會錯矣(當然,若欲確得其答,仍需依相關法令仔細檢驗其得否處理及有無全權決定權限)!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地名:致力建構完善的命名法則。
官制:思考機關設立與人員配置的妥當計畫。

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終於完成。非常高興(^_^)(記於1丁午迥)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5-11-01
毕竟不是联邦制,自治程度远高于天朝民族自治区域,但低于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3-28
楼主是钻牛角尖了。。地方自治只是一种治理制度,地方永远都要服从整个国家,不然岂不是独立王国闹分裂了??美国州权再大也不能做出脱离联邦的行为,危害《宪法》底线的情况下,联邦政府照样可以去管州。。。。为什么非要把任何和大陆不一样的制度都想象成一种走极端的制度?跟我们不一样,就幻想成这样?人家自治从不是分裂的意思。

对于外国,不要一看到自治就认为是独立王国。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3-28
回 上下求索 的帖子
上下求索:毕竟不是联邦制,自治程度远高于天朝民族自治区域,但低于特别行政区。 (2015-11-01 23:41) 

联邦制也不允许联邦成员故意跟联邦中央对着干。。美国哪个州敢派州政府的人去强拆美军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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