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成立同意备案给新疆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四日
内务部转报你省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54)府民政字第一一八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你省蒲犂县於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七日改设相当于县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原蒲犂县城;巴里坤县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三十日改设为相当于县的巴里坤哈萨克哈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原巴里坤县城;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正式成立;均同意备案。但有以下两点希考虑修正:
一、所报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的行政地位「相当于行署一级」。根宪法规定,自治州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因此不能解释为「相当于行署一級」。
二、所报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辖伊宁市、伊犁、塔城、阿勒泰三个专区及相等于专署级的博尔塔拉蒙占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区按照宪法规定应改为自治州,因此它应当是省的直辖单位;如目前由省直接领导有困难,可由省人民委员会委托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代管。
其他凡相当于专区級和县级的自治地方,均应按照宪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定手续,改为自治州和自治县,并上报备案。
此外,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否驻伊宁市,希径报内务部备查。
(国务院公报1955年第五号)
[ 此帖被lin9913811在2025-08-07 10:26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