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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划]中国“自治区”宜改名“自治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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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03-26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历史发展状况、世界主要国家民族自治政区名称的借鉴两方面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省级自治政区“自治区”名称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因素,论证了改名的必要性,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应将我国现有的五个“自治区”全部改成“自治省”。
  关键词:自治区;自治省;中国
  我们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情况,制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划定自治区域、建立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它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和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具体特点相结合的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建国30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于1984年5月31日专门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保障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胜利实施的基本法律。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执行,发挥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安义现代化建设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一、“自治区”的历程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2年8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的条件,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行政区名称的划定等作出专门的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考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
  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人口很少的各个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
  3.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
又,第七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地区,依其入口多少及区域大小等条件区分之。再,第九条规定:关于各民族自治区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相当于县以上行政地位者,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因而,最初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有相当于乡、区、县、专区和省五级,当时统称为“自治区”。具体而言,当时省级的民族自治区有内蒙古自治区,专区级的自治区有四川省藏族自治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宁夏省蒙古自治区(后划属甘肃省)、伊克昭盟蒙古族自治区、乌兰察布盟蒙古族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玉树藏族自治区、果洛藏族自治区、甘南藏族自治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桂西僮(壮)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区、海西蒙藏哈萨克族自治区、海南藏族自治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黄南藏族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区、湘西苗族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等。县级的自治区有三江县侗族自治区、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大瑶山瑶族自治区、广通回族自治区、天祝藏族自治区、木垒哈萨克族自治区、互助县土族自治区、东乡族自治区、江城县哈尼族彝族自治区、阿拉善旗自治区、卓尼自治区、罗甸县布依族自治区、翁牛特蒙族自治区、弥勒县彝族自治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区、额济纳旗自治区、澜沧拉祜族自治区、福贡县傈僳族自治区、惠水县布依族苗族联合自治区、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区等。在建立相当于县或县以上的民族自治区的同时,也建立了106个相当于县辖区的民族自治区和许多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如吉林省的莫莫格蒙古族自治区(今为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等。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兵和国宪法》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只分为自治区(省级)、自治州(专区级)、自治县(县级)三级,在相当于乡的民族聚居地方建立民族乡。据此,国务院于195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和《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对宪法颁布前建立的相当于区、乡级的民族自治区分别改建为自治县或民族乡;将建立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专区、县、区、乡分别不同情况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或改为一般的专区、县、区、乡。
  自此以后的四十多年来,一直贯彻执行着这一基本制度,所以专区(地区)级、县级、县级以下区级、乡级的“自治区”均被改名,目前只有省一级的“自治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也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目前全国省级的“自治区”有五个,依其建立年代先后顺序为:
  内蒙古自治区,建于1947年5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于1955年10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壮”原为“僮”,1965年改),建于1958年3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于1958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区,建于1965年9月9日。
  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区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统一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区不但应予继续保留,而且应将它建设得更好。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

  国际上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政区的设置,也可供我们中国参考。世界各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区名称,可谓五花八门,谨列表如下:
  表1:世界各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区名称(略)
  纵观世界各国民族、区域自治政区的通名,有自治区、特别自治区、自治共和国、自治州、邦、副省、自治省等名称,二级政区通名还有自治市、自治县、自治镇。“特别自治区”与“自治区”没有本质的区别。“自治共和国”全在原苏联境内,实行“自治共和国”的国家有俄国、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六国。由于原苏联的民族关系复杂,民族矛盾突出,因此才有这样的制度。这种制度不适合于已经实现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和睦相处的中国。“自治州”在我国是省级以下、县级以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区。“邦”、“副省”、“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分别是缅甸、菲律宾、巴基斯坦的制度,目前也不适合于我国。所以,实际上只有“自治区”、“自治省”二名可供我们参考。
  目前世界上实行”自治省”制度的国家有七个。芬兰西南部的海岛省份,因居民主要讲瑞典语,遂于1921年同意该省自治,设“奥兰(Aland)自治省”,芬兰语作“阿赫韦南马(Ahvenanmaa)自治省”。南非全国有九个省份,“奥兰治自由省(OrangeFreeState)”是其中一省。伊拉克北部为库尔德人聚居区,故在那里建立了埃尔比勒(Irbīl)、代胡克(Dahūk)、苏莱曼尼亚(Sulaymānīyah,As)三个库尔德族自治省。南斯拉夫民族众多,故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便设有“科索沃和梅托希亚(KosovoiMetohija)”、“伏伊伏丁那(Vojvodina)”两个自治省。西班牙各地的差别很大,全国设17个自治区和50个省,其中有11个是自治省。1998年3月,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新设立了塔那那利佛、安齐拉纳纳、菲亚纳兰楚阿、马哈赞加、图阿马西纳、图利亚拉六个自治省(Faritany)。1999年4月1日,加拿大在因纽特族(旧称爱斯基摩人)聚居区新成立了努那伏特自治省(因纽特语中”努那伏特“是“我们的土地”之意)。虽然这七国的国情与我国有异,但均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自治省”之名值得我们借鉴。
三、改名建议

  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省级政区通名的“自治区”之名尚欠科学,这是因为:
  (1)政区通名“区”字太混乱。作为政区通名,目前有“自治区”的区、“地区”的区、县级“特区”的区、县级“林区”的区、“市辖区”的区、“特别行政区”的区。同一“区”字,被用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显得凌乱不堪,非常不合理,且在实际运用中不方便,会带来很多麻烦。例如,我国“自治区”的党、政领导出国访问或引进外资时,往往被外国友人误解成省以下行政单位的领导,从而造成尴尬的局面,影响工作。
  (2)作为非政区的“区”名也混乱。非政区的还有“经济区”的区、“开发区”的区、“规划区”的区、“(水库)库区”的区、“(金融城市)商务区”的区,日常生活中则有“市区”的区、“城区”的区、“游览区”的区,等等,名目繁多,更令人眼花缭乱。
  (3)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政区通名“自治区”,与普通省级政区通名“省”不一致。地域型政区的省级政区通名宜划一,笔者认为应以“省”字为上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则为“自治省”),宜放弃“区”之名。
  (4)本来就是“省”,改建为民族自治政区时却被改成了“区”,愚以为欠妥。如广西,自元顺帝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年建立“广西行中书省”以来,“广西省”之名沿用了将近六百年,直到1958年才被改为“广西僮族自治区”。又如新疆,清光绪十年(1884年)建为“新疆省”后,“新疆省”之名也沿用了七十多年,直到1955年才被改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如宁夏,1928年10月建省,1954年9月裁入甘肃省,“宁夏省”之名也存在过二十多年。假如当时能启用“自治省”之名,则既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明白无误地表示是省一级的政区,明显优于“自治区”的名称。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将现有的“自治区”改成“自治省”。
  有鉴于上述中、外的具体情况,笔者建议通过合法手续而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我国现有的五个省级“自治区”一律改为“自治省”,更改后的名称为:
  广西壮族自治省,
  内蒙古自治省,
  宁夏回族自治省,
  西藏自治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省。
  并且,“自治省”作为一种政区制度,在今后缩小省区的各种方案中也应当考虑设置相应的“自治省”。
(原载《中国方域》2001年第2期)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03-26
迂腐文人,就喜欢搞这种虚的。

对自治区看不顺眼,对于直辖市就病态的追求
哎,为嘛要不停的灌水呢?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03-26
我覺得有理,自治省給人感覺是中央直管,而自治區給人感覺有獨立性。況且區這個詞也確實層級太亂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03-26
说反了!应该是“省、直辖市”改为“自治区”,同时删掉现有五个“自治区”名称中的民族名称。
省—大县小市(200万人)—乡镇街区
华国历史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晋
宋齐梁陈隋唐宋,蒙元大明满清华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03-26
县改市、市改县
省—大县小市(200万人)—乡镇街区
华国历史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晋
宋齐梁陈隋唐宋,蒙元大明满清华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6-03-26
当初就是不想给自治省的名分,才弄出一个自治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6-03-26
同样的,自治州可以改为自治地级市,十分符合法廊的小而全的概念!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三级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和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6-03-26
省、自治省、都市省、特别省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6-03-26
自治区全面改省,下设自治州,中国的少数民族本来就是大杂居小聚集,没必要设立省级自治单位!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6-03-26
     “自治区”应该恢复为最初的县乡级通名。
你是xxx又如何?然而我赵日天并不服!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6-03-26
自治区直接改省,直辖市扩大并改州,这样省级只有省、州、特区。
自治州或地区改盟,这样地级只有盟、市。州和特区没有地级这一层
中央---省---郡/市/州---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直辖郡---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特区---邑/镇/乡---坊/里/村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6-03-26
当时是大区制,省上面还有“大区”一级,自治区比省高一级,相当于大区一级(当时还没有广西、宁夏2个小的自治区)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6-03-26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自治個屁,省級就不應該有實體政府 (2016-03-26 14:25) 

有道理,省安心做派出机构就行了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6-03-26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自治個屁,省級就不應該有實體政府 (2016-03-26 14:25) 

同意。省级本来就不应该称为实体政府,地县二级才是实体主干。
其實你不懂我的心。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6-03-26
自治区最开始有四级:

省级自治区,保留
地级自治区,改为自治州
县级自治区,改为自治县
县辖区级自治区,基本上因为上级建为自治县(或新设自治县)或更上级建为自治州,撤消。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6-03-26
自治区改省,部分省份可通过民族自治条例实施自治。
直辖市改郡,是为直隶郡,可与同名市合署,亦可不合署(重庆不应合署)。
特区改郡,是为特别郡,与同名市合署。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6-03-26
回 叶知秋彻骨 的帖子
叶知秋彻骨:自治区全面改省,下设自治州,中国的少数民族本来就是大杂居小聚集,没必要设立省级自治单位! (2016-03-26 13:24) 

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壮族难道属于大杂居小聚集?
古今多少事,尽付笑谈中……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6-03-26
取消民族自治最好,不是说各民族一律平等吗?
行者无疆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6-03-26
民族主体人数达到30%、40%、50%、60%方能设为自治省、州、县、乡,每隔两届政府才能更名,否则均为省、州(市)、县(市)、乡(镇),市辖区不得带民族称谓。
志成虹天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6-03-27
认同18楼的说法,各民族一律平等就不要搞个别优待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6-03-27
回 tigerto2001 的帖子
tigerto2001:当时是大区制,省上面还有“大区”一级,自治区比省高一级,相当于大区一级(当时还没有广西、宁夏2个小的自治区) (2016-03-26 16:38) 

这个你可以查一下历史记录   当时的自治区用现在的标准来说的话,分为省级的,地区级和县级  分别对应今天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 此帖被kingofeast在2016-06-11 21:36重新编辑 ]
以人为伴 与人为善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6-03-27
自治州的名字也比较荒唐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6-03-27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观点,不便发表看法,不知道自治区改自治省是否是联邦制的国家的事,咱们国家好像是一定的自治,不是联邦的自治,不太明白,不好发表看法,我就是路过看看。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6-03-27
回 行者无疆 的帖子
行者无疆:取消民族自治最好,不是说各民族一律平等吗? (2016-03-26 20:32) 

一律平等,不等于一刀切。
政府给弱势群体发放生活补贴,难道也要给亿万富翁们发补贴?
古今多少事,尽付笑谈中……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6-03-27
回 gghgeva 的帖子
gghgeva:认同18楼的说法,各民族一律平等就不要搞个别优待 (2016-03-27 01:20) 

美国某些工种比如绿化工、清洁工、掏粪工会给黑人更多的名额,您觉得这是一种优待吗?
古今多少事,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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