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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新设市标准有望公布,撤县设市将解冻(2015过去将来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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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04-07
— 本帖被 keating 从 东部 移动到本区(2016-04-07) —
      2015年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关于城镇化部分是中国城镇规划网最关注的内容,本网认为报告中一句“完善设市标准”透露的信息十分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方面就曾提出制定出台新的设市标准的意见,民政部从2013年开始就已着手编制新的设市标准,目前已形成初稿,并正在修改完善中。从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所释放的信息可知,国家新的设市标准在今年将有望正式发布,也预示全国撤县设市禁令正式“解冻”,全国将有一大批符合条件的县在今年内有望获批撤县设市。

       时过一年,新设市标准尚未公布,已有一大批县市被撤县(市)改区。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6-08-12
此标准太教条,很多指标太僵化,应以区域内人口聚集度为主要指标即人口规模、人口密度为第一要件。人口总数达到5万,聚集区内密度每平方公里5千即可设市;人口总数30万,辖区范围内密度每平方干米2干的市可分区;1万人以上,密度8百以上可设镇。标准以下其余设乡、村。
只有破除官本位,建立市场经济引导为主,行政调控(规划)为辅,才能形成城镇化的良性发展。
城市管理应执行三权分立,即人大拥有决策权,政府拥有行政权,政协拥有监督权,方能更好发展和管理城市。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6-08-12
第一条城关镇这条
有点诱导人合并镇的感觉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6-08-12
试点“区”改市,六枝、神农架!
我的区划理念:全国分31省、3自治区、6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6-08-12
不符标准的县级市撤市设县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6-05-21
市应效仿国外,由县来管理。县扩大地域,省缩小规模,省直管县。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6-05-19
然而2016已过一半,现在也没有大规模出现非民族地区县改市。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6-04-11
按这标准真是太低了,我所在为农业为主导的湖南南县就是不按中西部降一档都达到了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6-04-08
我觉得镇还是不要设了,镇强大了设立街道办事处即可。。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6-04-08
那不符合此标准的,是不是也应该恢复为县呢?
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6-04-08
重要的还是先构建起一套合理的市制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6-04-08
回 东亚第一精英 的帖子
东亚第一精英:能不能将部分县级市打回原形! (2016-04-08 09:20) 

难,除非重整市制。想想:这么热衷撤县设市为哪般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6-04-08
回 东亚第一精英 的帖子
东亚第一精英:能不能将部分县级市打回原形! (2016-04-08 09:20) 

不能。。。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6-04-08
能不能将部分县级市打回原形!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三级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和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6-04-08
先把州府所在地改市!
我的区划理念:全国分31省、3自治区、6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6-04-07
回 野马头 的帖子
野马头:这么个《设市标准》,为啥这么难产啊 (2016-04-07 14:59) 

估计是这个标准本身不好,也没有走出原来老标准的藩篱。而且撤镇设市那条,根本没有说清楚设立的市归谁管。这种标准,让地方如何执行?

所以,肯定是被退回重订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6-04-07
楼主发旧闻,不厚道。。。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04-07
回 野马头 的帖子
野马头:这么个《设市标准》,为啥这么难产啊 (2016-04-07 14:59) 

已经老了,还在孕中。
弱冠弄卓,而立未立,不惑遗惑,鲜知天命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04-07
这么个《设市标准》,为啥这么难产啊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04-07
楼上的这个标准,的确是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但这个标准的起草者,一定是思维落后停滞在90年代城乡分立时代。

很多省份已经将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合并为居民户口,并且这个才是趋势,居然还在讲“非农业户口”指标。请问我都已经合并为居民户口了,怎么满足这个条件?

希望正式通过时,删除“非农业户口”的规定,既然已经有“从事非农产业人口”这一条那就够了。

如果觉得统计局没有本事统计“非农产业人口”、“常住人口”、“总人口”,那就直接用“户籍人口和登记暂住人口”相加就可以了。至少这个数字是准的。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04-07
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地60%。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3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6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经重达到75%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4、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0%。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5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4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50%。

四、中、西部地区设市标准下浮一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第二档标准,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第三档标准,可撤县设市。

五、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具有重要地位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镇,根据行政管理合理布局的需要,经论证确有必要并达到下列标准时,可撤镇设市:

1、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0%。

2、全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9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亿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0%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了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撤镇设市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高速其辖区范围,以保证新设市的长远发展。同时,在机构设置上,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其机构、编制数量应适当少于撤县所设市的机构、编制数量。

六、特殊地方设市标准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县,撤县设市时,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

2、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镇,撤镇设市时,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5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少于50%。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65%以上;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撤县设市时,人口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经济和其他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设市条件。旗、自治旗、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设市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不得设市。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撤县设市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七、新设市要符合本省(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制定的设市预测与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具有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具备良好的区位、水资源、地质条件和生态环境,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八、市的设立及其行政区划调整和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标准中的经济指标,将根据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十、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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