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日本的“政令指定都市”,
常住人口超过50万人的镇,改设为
(市)直辖镇、州辖市,县级。
若两个镇谋求
合并升级,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i.建成区相连,ii.处于建成区内的镇界长度不少于3公里,iii.建成区较小的镇,建成区面积占比不小于30%。
若谋求升级的镇为县城,需要一个过渡期(设立县政府二办),建设新县城。
若(市)直辖镇和市辖区相连,改为
市辖区。
二、参照日本的“中核市”,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的镇,设为
县辖区,副县级。
若谋求升级的镇本身就是县城,升为县辖区。
所有县辖区,均可分设
街道(即虚设县城为县辖区,选一副县长主管县城)
市辖县级市、县制市辖区,改设为设区的县(县级,加强版),县城升为县辖区。
三、参照日本的“特例市”,常住人口超过20万人的镇,改设为
计划单列镇,副县级。
若谋求升级的镇为县城,需要一个过渡期(设立县政府二办),建设第二县城。
四、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镇,设为
新市镇,乡级(加强版)。
县辖区,为副县级
政区,但区长可定为处级。
县级(加强版),为县级政区,但县长可定为副局级。
乡级(加强版),为乡级政区,但乡长可定为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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