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3月,日本宣布「新南群島」編入臺灣「高雄州高雄市」。
1945年10月,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南沙稍後改編為「臺灣省高雄市新南群島」。
1946年11月,國民政府在南海諸島成立「廣東省南沙群島管理處」(另有西沙群島管理處)。
1949年4月,「海南特別行政區」自廣東省劃出,籌備建省階段與省同級。依同年6月《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海南特區管轄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附屬島嶼。改隸「海南特別行政區」
1979年7月,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並將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劃歸「高雄市旗津區」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