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一、中央及其分支
设全国人大、中央政府、枢密院、法院和检察院。
全国人大,设立中书省为其分支机构,收集地方民意。
中央政府,设立行政院为其分支机构,於地方施行国家政务。
中书省、行政院,管辖区域大致相当,一般简称“省”。
行政院和中央政府部门相当(即:省为部级),为国家行政体系第三级,简称部级。
国家行政体系:府级(国正)、院级(国副)、部级、局级(副部)、司级(正厅)、处级、科级
二、州县地方
全国分为州、县,各地因实际情况而定。
通常,
1、地域较狭、人口较多的地方,设州一级
2、地域较狭、人口较少的地方,设县一级
3、地域较广、人口较多的地方,设州、县二级,县级主导
4、地域较广、人口较少的地方,设州、县二级,州级主导
5、州政府所在县,县行政公署可与州政府合署。
设州、县二级时,县行政公署和州政府部门相当,为州行政体系第三级(县级)。
但,州县合署时,县行政公署为州行政体系第二级(副州级)。
州、县行政首长,转职进入国家行政体系时,州长位阶处于局级,直辖县长处于司级、州辖县长处于处级。
三、城市镇乡
州/县分为城、市、镇、乡。
中央政府驻地为京城,省驻地为省城,州驻地为州城、县驻地为县城。
京城、省城,根据实际情况,设于州之下为州行政体系第二级(副州),设于县之下为县行政体系第二级(副县)。州城,为州行政体系第三级;县城,为县行政体系第三级。
较大的城,可分为区,城辖区规模应当和乡镇相当。
京城/省城/州城/县城之外,分为市、镇、乡。
同一州/县,镇/乡可开发面积应当大致相当,常住居民超过十万的为镇、不足十万的为乡。
较大的镇,可以改设为市;多个镇,亦可组合为市。
较大的市,可以分区。市辖区为市行政体系第三级。
市/镇/乡的行政首长,转职进入州县行政体系时,
州辖:市长,核定至州二~三级;镇长,核定至州四级;乡长,核定至州五级。
县辖:市长,核定至县二级;镇长,核定至县三级;乡长,核定至县四级。
城、市、镇、乡、区之下,设立街道办事处、乡村办事处。
街道主任、村主任为城市镇乡行政体系之科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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