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wa
:有意模糊政区和城乡概念有利于官僚集团利益最大化,他们才不考虑国家长期治理政策的合理性,或者不具备考虑的能力
(2016-08-30 09:47)
其实,县改市、县改区、“大镇设市”,就是掠夺人民土地。
82年,土地所有权入宪,主要推动者是荣毅仁,大资本家一个。其提议的立足点,就是老百姓“漫天要价”、“军队建设需要土地”…。当时他是提出全国的土地都“全民所有”,那些稍微有些良心的老革命实际上是完全反对的……。
实际上,前几版宪法,颁布的时期,比82年要左得多。而前几版宪法都没有将土地“公有”。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两句话道尽了朝廷的本质。
人们再怎么聚居,没用的。你得把土地捐给利益集团,才是城市。
说什么新型城镇化,废除这两句话,才可能有新型城镇化。
或者改为:
0、全国的土地,应由中国公民/法人持有。
1、全国人大、中央政府办公用地全民所有,中央政府代为持有。
2、各级法院检察院办公用地、国防用地全民所有,中央政府代为持有。
3、地方人大、政府办公用地由本地方居民集体所有,本级地方政府代为持有。
4、城镇公共土地,由城镇居民集体所有,本城镇行政当局代为持有。
5、居民小区土地,由小区业主集体所有。
6、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生活用地,由业主所有。
7、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业主所有。
8、农村生产用地的所有权,由当地原住居民协商确定。
9、中国公民/法人开发无主土地,可以声明对已其的所有权
10、各级政府、任何公民/法人,获取其他公民/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均应当支付足够的费用,并依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所有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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