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负责所辖地区(东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负责所辖地区(华北地区、湖南、湖北、河南)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负责所辖地区(西北地区、山东、安徽、浙江、福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五庭:主要负责所辖地区(西南地区、上海、江苏、江西)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将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开始扩大设置,在原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三个刑事法庭,以备对各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工作刑一庭至刑五庭案件和区域分工》,刑一庭至刑五庭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分别为:刑事审判第一庭: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广西、海南;刑事审判第二庭:刑法第三章经济犯罪、第八章职务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涉外犯罪);刑事审判第三庭:华北地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湖南、湖北、河南;刑事审判第四庭: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安徽、浙江、福建;刑事审判第五庭:西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上海、江苏、江西。
本人作图能力不足,希望有人能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