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地方制度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44 號 委員提案第 2002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說 明:一、六都升格改制後,其轄下已無鄉(鎮、市)設置,鄉(鎮、市)之選
舉亦自然取消。惟其他 13 個縣,198 個鄉(鎮、市)仍保有鄉(鎮
、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舉行選舉。為提升政府效能、整合地方
自治制度,一併取消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二、鄉(鎮、市)自治團體地位取消後,中央─地方層級將重整為二級制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一併取消,以節省選
舉與相關人事費用充實地方財源,並簡化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
三、鄉(鎮、市)地方選舉素來有派系、黑金介入之問題,使地方自治淪
為利益分贓之場域,喪失民主自治之精神。為促進地方政治之清明,
故取消鄉(鎮、市)地方選舉。
四、配合鄉鎮市自治團體地位取消,修正相關規定;雖取消鄉鎮市之選舉
,然為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精神,仍維持山地原住民鄉及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的自治地。
由於修正條文過多...網友幫我們整理出比較重要的幾條
第 58 條 鄉(鎮、市、區)公所置鄉(鎮、市、區)長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
)長依法任免之,承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命,綜理鄉(鎮、市、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原住民鄉、區之鄉區長以原住民出任為限。
這一條修正案的意思是.以後台灣的鄉鎮區長,不論是屬於縣跟還是屬於直轄市.除了原住民鄉鎮區以外.全部改成官派.不再民選.
當然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也一併取消了!
這對台灣的地方自治是很大的變革.
期待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