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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中国县下区划沿革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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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8-06-26

从周朝开始,基层政权单位即有乡、里、市之设,史载:“周礼司徒所属乡大夫、里宰司、市厘人诸官类,以辨民数之虚盈,而审其财蓄之聚耗。抚之版籍,富庶为先也”。秦国商鞅变法废除分封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这一制度成为历代县下区划制度的蓝本。秦代县级以下只有乡、里是实际的区划,秦汉两代的籍贯格式一律为“XX县XX乡XX里”,乡的治所叫做邑,县城所在乡(称都乡)的治所专称为都,其他乡的治所则叫离邑。秦代县级官员分为正印官县令(小县称县长)、第一副官县丞、武官县尉,乡一级对应也是如此,乡的正印官叫啬夫,第一副官叫乡佐,武官叫亭长,其中亭长是统称,有“游徼”“亭尉”等等,根据所设“亭”的职能不同而名称不同(这里要注意的是“亭”并不是一种行政区划,负责武事的亭相当于现在的派出所,由县、乡两级双重管理);里是最基础的行政单位,正印官叫里典、田典,武官叫里监门;里之下分伍,伍有伍老。
    乡是县的下属区划,像是缩小版的县,其职能很广,拥有司法权和土地管理权,同时与县双重管理仓库等机构,其文员之首啬夫、武事之首亭长由县任命,乡的佐官和属官则由主管推荐担任,而里则是自治单位,里的主要职能为在乡政府的主持下,具体承办各类事务,如管理本里居民、协助征役、司法,驱逐贼寇,维持治安,在各种官民事务中做公证人等,主事的里典由当地豪强出任,里监门则聘任外乡人担任;伍是根据“五家连坐”制度成立的,相当于今日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秦乡官组织系统的建立,为后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基层政权建设树立了一个楷模,其间尽管有些细节之差异,然而基层政权的级数、规格、组织系统、组建基本原则,则不离秦乡官制度之本。北魏时期,颁布《均田令》“立三长”,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从县-乡-里-伍变为县-乡-党-里-邻,增加了党一级,紧接着城市里也开始设立行政区划,《隋书·食货志》记开皇初年新令时说“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即在京城中设立族-闾-保三级与农村地区的党-里-邻对应,但是长官称“正”不称“长”(“长”一般低于“正”与“令”)
    随着城市人口日益繁多,城镇逐渐脱离所在的乡而开始单设乡级建制,名称有城坊、城厢等,下分闾、邻,与乡并列,并随着城镇人口的继续增长,开始分设更多的坊、厢。
    随着乡村豪强的崛起和不断分县,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基本职能到县城和近郊,广大的乡村地区则通过豪强进行间接统治,加上人口的大量增加,到北宋以后,县下的区划体系由县-乡-里制发展为县城与近郊实行的隅坊里制和乡村实行的乡都里制,以明代崇祯时期的义乌县为例子,义乌在明崇祯年间(1628-1644)有邑城四隅,城外有乡八、都二十八,里三十:
1、崇德乡在邑城附近(今稠江街道、江东街道一带);辖一都、二都、三都;管辖里三,崇德里、青岩里、义禽里。
2、缙云乡在县东部(今廿三里镇、江东街道一带);辖四都、五都、六都;管辖里三,缙云里、永昌里、修仁里。
3、龙祈乡在县东北部(今苏溪镇、大陈镇一带);辖七都、八都、九都、十都;管辖里三,守顺里、上甲里、下甲里。
4、永宁乡在县北部(今后宅街道、大陈镇一带);辖十一都、十二都、十四都;管辖里四,余庆里、永宁里、乌孝里、杨华里。
5、智者乡辖十五都、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管辖里五,智者里、崇义里、修义里、修政里、敦义里。
6、同义乡在县西南部(今佛堂镇、赤岸镇一带);辖十九都、二十都、二十一都、二十二都、二十三都;管辖里六,同义里、永嘉里、 凤里、遵教里、奉国里、望仙里。
7、双林乡在县南部(今佛堂镇、义亭镇一带);辖二十四都、二十五都、二十六都;管辖里三,双林里、太平里、蜀山里。
8、明义乡在县南部(今上溪镇、义亭镇一带);辖二十七都、二十八都;管辖里三, 川里、王村里、翁铺里。
    在最基础的行政单位--里之下,王安石变法之后,新的“连坐”单位--“甲”替代了秦代“五家连坐”的“伍”和“均田令”的“邻”,成为它的分区单位,以110户为一里,其中丁粮多者一人为里长,十年一轮,余百户为十甲,设甲首一人。除了催征钱粮,管理热丁、调解民事、协调产业外,维护当时统治者的利益防范暴乱。
    但是,县下的区划体系县与县之间仍有差异,部分县人口较少,如文登县城中仅仁和坊1坊,因此采用两级制,取消了县城中的隅建制和乡村中的乡建制或都建制。部分县的“里”称“社”或“图”,近郊的“坊”称“厢”等等,但是大致维持了这一基本的县下区划体制,如泉州晋江县县城采用隅-境-铺制,乡村采用乡-都-图制,虽然通名各有差异,本质却是一样的。
    唐宋到明清之前的这一县下区划制度影响是深远的,至今仍有大量残迹,如浙江省诸暨市有三都村、十八都村、廿八都村,江山市有廿八都镇,河南新乡原名新中乡,萧山县城叫城厢镇等等。
    明代之后,人口大量迁徙,乡都里组织被破坏,无法执行原职能,于是明代发展了保甲制度,并与原来的乡都里制度并行,分别承担维持治安和征收赋役的职能。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保甲组织被扩大,由原来的保、甲二级变为牌、保、甲三级,且组织监控更为严密,设置劝课农桑、户口、赋役、钱粮、赈济、给纳、平决狱讼诸事等职能,基层政务跟知县大致相同。。雍正四年(1726年)对保甲制度又作进一步发展,实施范围扩大到“熟苗熟僮”、棚民、寮民、蛋户、甘肃回民,特别是“绅衿之家”也一律编入保甲。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作了大的改进,实施范嗣更为扩大,稽查更为严密,并明定“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至此,保甲制度被基本固定下来。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清廷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又逐步在全国各地推行“摊丁入亩”的重大赋役制度改革。这些改革确定了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廷终于下令停止人丁的编审,乡都里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驰废,其征收赋役的职能转为保甲制兼担。光绪十九年(1893)12月26日,毛泽东诞生于湘潭县七都韶山冲上屋场。

光绪三十四年(1906年)短时实施“新政立宪”。清政府曾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筹办自治款项。乡之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营业、按惯例由乡的绅董办理,组织分议、议决机构。议决机构为议事会,执行机构是,在城镇设董事会,在乡村设乡董。机构办事名额是:城、镇20人,人口超过5万者每增5000人加设议员1人,但不超过60人。均隶属县,受知县检查和监督。自治制度的宗旨是“上以佐官力之不逮,下以保闾阎之治安” ,随即遭到慈禧太后保守派的阻止,后至于流产。

    到了民国,县以下各级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不属政府系列。但在某些时期又有不同规定。孙中山武昌起义推翻清朝,建立中华民国,实行地方自治。那时的所谓自治,实则是相对“官治”来说。据《民国从刊》(第十七章农村社会•绪论)载:“自治的意义,系自己的事务由自己来处理的意思”,“自治行政由人民自行选择管理职员,掌握政务。农村自治的意义,是一群以农为正业的农村人民,依照自治的原则,共同联络起来,互选行政职员来处理本村各种重要的事务” 。范围是“维持农村治安、及其他事业如道路桥梁之修筑、慈善事业之兴办、风俗之改良、人口之调查、土地之登记、教育之改进、卫生娱乐之提倡、森林与水利之振兴、工商事业之推进、地方财政之征收等等”--民国的自治制度开始对清朝以前的宗法制度干预基层政权进行否定。

    民国初年,县以下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城、镇、乡的机构有:
1,议事会,为城、镇、乡的议决机关,由选民选举的议员组成,议员定额城、镇为20人,人口超过5万者每满5000人增议员1人,但最多不得超过60人。乡议事会议员定额最少6人,最多不得超过18人。
2,董事会,为城、镇、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乡设乡董、乡佐各1人,由乡议事会选举,呈县知事任用,为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

    上述制度由于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此后,作为官治的城、乡、镇等组织事实上依然存在。有些省则自行规定了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区以下设村,村为自治单位,设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和监察委员会,分掌议会、行政、司法、监察事宜。又如云南的“市村制”,浙江与湖南的“市乡”制,其办法与民国初年的“城镇乡制”基本相同,只是将民国初年的“城”与“镇”,合称为“市”而已。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9月的《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机构为区--村、里--闾--邻共分四级。1929年6月公布《重订县组织法》,改村为乡,改里为镇,以湖南省为例:1929年3月,各县奉令成立县政府,次年又筹备自治,重新调整行政区划,县以下划分为区、乡、镇。划分的原则是:除特殊情况外,每县至少设立4区,一般不超过10区;每区以10~50乡、镇组成;百户以上的村庄地方设乡,其不满百户的得联合各村编为1乡;百户以上的街市地方设镇,不满百户的街市仍划为乡;乡、镇皆不超过千户。当时的乡镇数目极为繁多,沅陵县最多时达323个乡镇。
    1930年7月又修正《县组织法》。1934年春,国民党“中政会”又通过了《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规定“县地方制度采用两级制,即县为一级,乡(镇、村)为一级,区在情况特殊的地方也可以设置,但是例外的情形”。这项规定把以往的县--区--乡(镇)--闾--邻的五级制度改为县--乡(镇、村)的两级制。
    民国政府各阶段的自治条例颁布,重视乡自治履行的职能,代议机构必须代表人民发表意见,监督自治制度实施,由于区乡的自治会代表由当地人民推选,区公所和乡公所原则上按照民意进行管理,体系一定的民主意义。辅助机构如教育、卫生、合作、寺院、农会等也讲究相互协助联络,大大促进了自治效。立宪、行政、司法、监察等四项成为自治的主体。比方,村长要求“当以农村社会人民之福利为前提,一举一动,宜顾全大局,不可存心偏见,形成党派”。笔者曾经查阅民国13年(1924年)《中国年鉴》,保甲村以25家设1闾、闾长1人,超过50家1闾的设闾长2人,但不足25家的闾也设闾长1人。闾长受正、副村长指挥。村长由村民“公选”、呈知县或省道公署审批备案。任期 1年、可连任。但必须“朴实公正”、且有“不动产价值1000~5000元以上”。
    1935年冬天举行的国民党“五大”不得不承认12年来地方自治的失败,“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地方自治变成了“土劣自治”。1939年9月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中关于县以下机构作了新的规定:
    区--“县之面积过大有特殊情形者得分区设署”,“区之划分以15乡(镇)至30乡(镇)为原则”。区的地位不再是政权的一个层级,而是“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设区的地方应是“适中或交通便利之点”。四川省在抗战中期一个区的机构设置及员额如下:
区署 干部:区长1,指导员3(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
区警察所 干部:所长1 其他行政人员:所员1
区卫生所 干部:主任1 其他行政人员:卫生员2
区职业训练班 干部:主任1 其他行政人员:教职员5
以上一个区的行政员额共为15人。

    乡(镇)--在“新县制”下,乡(镇)是县以下唯一层级的政权机构。乡以上的区仅是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已如上述,乡以下的保甲是“乡(镇)内之编制”,表明保与甲都不成为一个行政层级,从而确立了县--乡两级制的行政格局,符合于孙中山《建国大纲》的精神。乡与镇同级,按行政院解释,人口散居的地方称乡,人口密集地方称镇。乡(镇)的设立标准,依照1941年8月公布的《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每乡(镇)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乡设乡务会议,以标榜合议制。乡的政权机构名称是乡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以及国民兵队,各股主任和国民兵队队长均由正、副乡(镇)长及其他行政人员兼充。而乡(镇)长1人兼任中心学校校长与国民兵队队长,实行所谓政治、教育、军事“三位一体”。
    乡(镇)既然确定为基层政权,自应设立民意机关,其名称为乡(镇)民代表会,由每保选举代表两名组成。国民政府对于什么样的乡(镇)才有资格设立乡(镇)民代表会有一个规定,即必须在全县范围内均完成了下述自治事项:
一、健全机构(县政府、乡(镇)公所、保办公处依照《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调整充实完成,现任县各级干部人员全部经过训练);
二、编查户口;
三、整理财政;
四、规定地价;
五、设立学校(每3保有一国民学校;每乡(镇)有一中心学校);
六、推行合作(每3保有一合作分社,每两乡有一合作社,县有合作联社);
七、办理警卫;
八、四权训练;
九、推进卫生(每3保有一卫生员,每两乡(镇)有一卫生所,县政府所在地设有卫生院);
十、实行造产(乡镇造产事业至少有三种以上,每乡镇造产年收益达一万元以上);
十一、开辟交通;十二、实施救恤。只有完全达到了以上十二项标准,省政府派员调查确实,报请内政部核准,才能设立乡(镇)民代表会。
    如此高的标准,绝大多数县均不可能达到,而事实上却又据报有许多地方已经成立了乡(镇)民代表会,这正应了国民党中央在一份决议中的一句话:“只注重书面应付,而忽略实际工作”,“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者,犹杳不可得”。

    共和国建立后,撤销保甲制,县以下区划分为区、乡、村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下有村民小组,居委会有居民小组
    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政权的核心所在。各地的乡人民政府成立,是以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作依据的。经过几年的土地改革,在“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的地方,并且在“各界人民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实行普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和镇;城市基层政权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由各乡人大代表普选,听取乡人民政府的施政报告,选举正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本乡出席县第一届人大代表。讨论和决定本乡的大事。乡人民政府便这样产生了。这段时期,区乡政府的建立跟民国的区乡公所的区别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取代“议事会”和“董事会”,实施全面的由社会组织管理向政府管理的形式递进,开始还能体现一定的民主管理形式。

    1958年9月1日,一份《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文件,拉动了人民公社时代的序幕。各地撤销区、乡、村,代替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下分管理区、生产大队、生产队
1961年,调整人民公社规模,恢复区,县以下的区划变为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以生产大队为最小结算单位,下有生产队。各地以乡为单位纷纷成立人民公社。公社成为新一轮的基层政权,乡人民代表大会为社员代表大会取代。公社机构,设党委正、副书记,党委分设组织部、宣传部、检察委员会等部门。一乡一社,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亦有国营所有制。实行所谓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服从国家计划,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的原则下独立经营、采取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原则。
    公社初定时,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家务劳动化”,时称“四化”。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果园、鱼塘、耕畜、生产设施、大农具、甚至把农民当初参股入社的股份基金全归公社所有,农民的一点私有财产被割掉。在“统一经营和分配、统一兴办副业和公益事业”的行动中,实际上被统一贫穷。公社的权力下放到生产大队,实行以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核算体制。
    公社后来以生产队一级做为支配核心,即“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经常开展“打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文化大革命期间,常利用各种“会战”、组织“大兵团作战式的突击队”大搞拦河筑坝、挖河引水等水利工程建设。

    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镇)、村建制,重新回到民国初年的体制。
    1991年开始,全国逐步开始撤销县辖区和合乡并镇
    2000年开始,大量县城镇开始分拆为街道,同时行政村、居委会合并工作开始,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逐渐失去作用和消亡。
    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今天的县下区划体系逐渐形成了以街道/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二级或二级半制为核心的新的体系。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2-10-16
光绪三十四年是1908而不是1906,不知道你是抄来的还是原创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2-09-26
台澎地区在清代
乡级分为,堡里乡澳
村级分为,街庄社乡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2-09-26
周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管仲治齐,“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
——
文明早期,村社时代,这些类似固山甲喇牛录的兵民合一基层编组也挺多的,中国又大,又是小国时代,所以各国都有一些差异。(这种氏族村社在罗马表现为各种层次的大会吧)
[ 此帖被magiu在2022-09-26 20:5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8-06-28
张研《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策略(乡都图村系列)》


一、清代县以下芜杂的行政区划

清代地方政权最低一级为县,国家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没有统一规定。从全国诸多方志记载中,可见清代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十分芜杂。

清代县以下行政区以被称做县治的县城(包括散州州城)为中心。

在人们印象中,县城一般自城中十字街分为东西南北4城(或称隅、或称坊),近城之地以东西南北4门为界分为4关厢(或单称关、单称厢);“以坊(厢)为纲”,下辖街、巷。如广东番禺城中有桂贤等14坊;近城有东城、南城2厢,坊厢下有116街42巷①。街、巷之下辖牌、甲。牌、甲编组之法,如黄六鸿所说,“按各街巷之横直长短,单面街挨编,双面街对编”,自第1家到11家内以1家择为10家长,以统10家为1甲,每户悬挂门牌。每晚按户出夫,每街市拨派5人为快壮,各带梆锣器械往来巡逻。大街小巷两端均设栅门,定更后落锁宵禁,急事外出须凭夜行牌(每10家长官发1面)。10甲为1保,每保立保正副各一人,负责地方治安杂务②。实际上就是保甲之法。

然而,除了以保甲编组做为行政区的基础外,各县治的情况并非如此规整。

有的县治不分城内、近城,统称为坊或隅或厢。如江苏高邮州,在城6厢:忠义厢、仁义厢、镇淮厢、孝义厢、太平厢、新太平厢③。

有的县治不分城内、乡间,一体区划。如湖北武昌县,全县统为8乡37里,县治为“县市乡”④;蒲圻县,全县统为4乡44团,县治为“城厢团”⑤。

有的县治为2级行政区,坊厢之下直接为甲,如江西新喻县,城中设5坊,各辖10甲⑥;有的县治为1级行政区,如广东开建县城只有街,不分城内、近城,统设4街;如湖北当阳,不分城、乡,统设48“总”,城内外为上、二、三、四、五“总”,四乡为43“总”,城内外只“总”1级,原来的坊,成了单纯的地名⑦。

有的县治各级行政区并非坊、厢、街、巷之称,如江西南昌县城共13坊;13坊共统14社;14社共领51图⑧。等等。

下为广东肇庆府属县治行政编组概况,从中可见一斑。

县治以外乡村的行政区划,从层级到名称,更是多有不同。

层级 乡村行政区划的层级,

有乡→都→图→村4级。县治外以县城为中心分为东西南北4乡或若干乡;一乡统辖若干都,“以五十步(五尺一步)为率,筑堠一焉,表其都之界”⑩;一都统辖若干图;一图统辖若干村。

如安徽黟县有4乡12都56图,图下为村。如10都3图共17村:韩村、奇墅、万村、里田、梓川、夹溪、历舍、宏村、西头、藩钟山、横山、叶里、梓岭村、溪头、方土充、殿山、鱼山岭下;11都3图共14村:卢村、谢村街、榧树下、岭下、岭头、叶村、羊栈岭、考溪、罗土充、韩家院、石鼓寺、邕溪、牛泉岭、官铺街(11) 等。

有乡→图→村3级。乡下无都,直达图、村。

如江苏宝应县城外分三河、永宁、军下、曹村、王野、孝义、顺义、侯村、白马9乡,乡下各辖2至4图,图下各辖若干村(12)。

有乡→村或图→村2级。乡下无都、图,直达村;或无乡、都,只设图、村。

如河南登封县分大唐、卢刘、大冶、曲高、金店、王石、余柳、余西、吕店9里,在城1保。里下各辖若干村。如大唐里辖唐庄、天中街、新店、马跑村、焦河、玉台、五髑、韩家村、于家村、杨庄、马河、磨儿沟(13) 等。

有不分乡、都、图等层级,只设1级,或都,或图,或总甲,或村。

如山东定陶围绕县城共58村,东方13村、南方14村、西方15村、北方17村。“村或十数庄或廿余庄,共计县属八百七十五庄”(14)。

名称 乡村行政区划非但层级不同,名称亦各异。

第1层级,有的地方乡、都并列,乡即都,都即乡。有的地方不称乡,而称区、称场(厂)等。

如广东顺德县有东涌、西淋、马宁3都,都下各辖1乡,都、乡之称互换,东涌、西淋、马宁3都,又称东涌、西淋、马宁3乡(15)。

如新江湖州府乌程县“县治原设23区50都280图224庄”,其南浔镇坐落15、16、17区,42、43、44都(16)。

如江苏常熟“分土画疆由县分场,析为都图”,其支塘镇坐落东1、2、3、4场;28、33、38、40、41、42都(17)。

第2层级,有的地方都与第3层级里的位置互换,里在上,都在下;有的地方不称都,而称保(堡)、社、屯等。

如福建福清县为6隅36里16都112图(18)。如江西德兴县以乡领里,以里领都,以都领图,以图辖村(19);该省婺源、崇仁、金溪、南昌、新建、进贤、奉新、靖安、武宁、义宁、高安、上高、上饶、万年等州县无不如此。

如地跨4县的山东张秋镇,其第2层级有4种名称:属东阿、东平县的谓之社;属阳谷县的谓之都;属寿张县的谓之保;军地错入者谓之屯,“而都、社、保、屯之中,数百家为聚者,则有若庄、若店、若集、若村、若巷、若镇,棋布星列不可胜数”(20)。

第3层级,里、图往往并列,经常互换;又有不少地方不称里、图,而称会、圩、堡、保、练、社、约、镇、铺、牌、地方、团、团镇等。

如广东高要县共10乡3厢61都115里,“每里一图,亦谓之图”(21);安徽宿松县东、南、西、北4乡,每乡6图,图1里,“共二十四里”(22)。

如湖北黄陂,“以乡辖会,以会统保,其来久矣。”(23)

如山东德县清初因袭明朝34里,康熙年间分为26地方,乾隆以后定为6乡34保,加城内外2里为36里(24)。莒州原5乡208社,“后以户口繁衍,立社益多,难于统率”,遂将5乡之下增设20牌,以牌统社,全县共515社(25)。

第4层级,村、庄往往并列,经常互换;又有不少地方不称村、庄,而称屯、保、店、社、约、甲、圩、集、户等。做为1个层级,这些村庄,多是领有诸多自然村的大庄,这大概是由于一些自然村小而分散,必须附于大庄;一些地区清中期后随着人口剧增,不断由大庄劈立新的自然村,“视旧时增置几半”(26),而在行政上仍属大庄的原因。

如浙江建德33庄领有485个小自然村(27)。

广东顺德县西淋都堡下辖图(里),图下辖甲(总户),甲下辖户(子户),户下辖爪(更小的子户)(28)。

从上可知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层次不一、名称驳杂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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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8-06-27
好文 。如果能加上各个历史时期县和县以下区划的大致人口面积规模就更好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8-06-26
80年代,在有些村庄见过标语“人民公社好”。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8-06-26
台灣現行
縣-鄉--------村---鄰
    -鎮--------里---鄰
    -縣轄市--里---鄰
可真有秦漢遺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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