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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蒙疆]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廢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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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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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廢止)

第 一 條    蒙古各盟、部、旗管轄治理權,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蒙古各盟、部、旗以其現有之區域為區域,但於必要時,得以法律變更之。



第 三 條    蒙古各盟、部、旗境內居住之蒙人,即為各該盟、部、旗之人民,權利義務一律平等。



第 四 條    等於盟之各部,得適用本法關於盟之規定;其總管制之各旗,得適用本法關於旗之規定。車臣、土謝圖、三音諾顏、札薩克圖、塞音濟雅哈圖,唐努烏梁海、青塞特奇勒圖、烏拉恩素珠克圖、巴圖塞特奇勒圖各部,其施行本法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五 條    蒙古各盟及各特別旗直隸於行政院。



第 六 條    蒙古各盟及各特別旗,遇有關涉省之事件,應商承省政府辦理。



第 七 條    蒙古各旗,直隸於現在所屬之盟,遇有關涉縣之事件,應與縣政府會商辦理。



第 八 條    蒙古地方所設省、縣遇有關涉盟、旗之事件,應與盟、旗官署妥商辦理。



第 九 條    蒙古地方之軍事、外交及其他國家行政,均統一於國民政府。



第 十 條    蒙古各盟盟長,綜理盟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蒙古各盟備兵札薩克,照舊設置。



第 十一 條    蒙古各盟副盟長,輔佐盟長處理盟務。

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盟長代理之。



第 十二 條    蒙古各盟得置幫辦盟務,幫同盟長、副盟長辦理盟務。



第 十三 條    盟長、副盟長、備兵札薩克、幫辦盟務之任用辦法,以命令定之。



第 十四 條    盟長得用隨行秘書一人至二人。



第 十五 條    盟長公署設總務、政務二處,各置處長一人,薦任;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處務規程,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十六 條    盟長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咨請蒙藏委員會呈准行政院設專管機關。



第 十七 條    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一人,任期一年。



第 十八 條    盟民代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盟務之立法事項。

二、關於盟務之設計事項。

三、關於盟務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盟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



第 十九 條    盟民代表會議,置常任代表五人至九人,由全體代表互選之。



第 二十 條    盟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第 二十一 條    盟長對於盟民代表會議之議決案如何執行,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蒙古各旗札薩克,綜理旗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 二十三 條    蒙古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為旗務委員,佐理旗務,名額大旗六人,中旗四人,小旗二人。



第 二十四 條    旗札薩克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旗務委員一人,或由旗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第 二十五 條    旗務委員遇有缺出,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其特別旗旗務委員出缺時,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



第 二十六 條    各旗重要旗務,應由旗務會議決定,旗務會議以札薩克、旗務委員組織之,札薩克為主席,其會議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備案。



第 二十七 條    各旗公文,以札薩克、旗務委員之連署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旗札薩克得用隨行秘書一人。



第 二十九 條    旗札薩克公署,設總務、政務二科,各置科長一人,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處務規程,由該旗擬訂,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 三十 條    旗札薩克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設各項專管機關。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如屬特別旗,得逕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 三十一 條    蒙古各旗,各設旗民代表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代表一人組織之,任期一年。



第 三十二 條    旗民代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旗務之立法事項。

二、關於旗務之設計事項。

三、關於旗務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旗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



第 三十三 條    旗民代表會議置常任代表五人至九人,由全體代表互選之。



第 三十四 條    旗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備案。



第 三十五 條    旗札薩克對於旗民代表會議之議決案如何執行,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定之。



第 三十六 條    本法施行條例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三十七 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補充

1931年10月12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七條刊國府公報第897 號
2006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701號令廢止
[ 此帖被keating在2018-07-08 08:59重新编辑 ]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4-09-10
還有嗎???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4-09-10
回 floscule0357 的帖子
floscule0357:
還有嗎???

還有很多啊
我只挑了兩個我有興趣的看看
你可以上蒙藏會官網查詢
http://www.mtac.gov.tw/monchang_rule/search.php
不過蒙藏會屬於台灣政府一級部會
大陸上去可能要翻牆吧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4-09-10
以後光復了還是可以繼續適用的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4-09-10
是该面对现实了!
行者无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4-09-11
我正在一边更新整理立法院的资料,一边写宏用来整理法务部的资料。其实两套宏的整体框架大同小异。
本来还想整理司法院的资料,不过看样子司法院的判解没有明确的更新信息,只能做大法官解释了,算是个添头。

几亿字的材料,靠复制粘贴是不成的。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4-09-11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我正在一边更新整理立法院的资料,一边写宏用来整理法务部的资料。其实两套宏的整体框架大同小异。
本来还想整理司法院的资料,不过看样子司法院的判解没有明确的更新信息,只能做大法官解释了,算是个添头。
几亿字的材料,靠复制粘贴是不成的。 (2014-09-11 05:43) 

「宏」是啥??
立法院不是幾年前就在整理了嗎。。。??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4-09-11
回 雲間逐者 的帖子
雲間逐者:比tg的活佛转世办法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2014-09-10 18:59) 

其實我覺得這種東西不應該用世俗的法律來框架他
讓他們順著傳統走下去就可以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4-09-11
回 有的没的 的帖子
有的没的:「宏」是啥??
立法院不是幾年前就在整理了嗎。。。?? (2014-09-11 07:55) 
台湾似乎叫“巨”。我要把这些资料做成成系统的、便于打印的doc或pdf文件。
话说立法院的动态网页查询系统可真烂。下载下来的网页有很多都是错的。顺序错、内容不完整,等等。
[ 此帖被Franc.She在2014-09-11 08:14重新编辑 ]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4-09-11
回 有的没的 的帖子
有的没的:其實我覺得這種東西不應該用世俗的法律來框架他
讓他們順著傳統走下去就可以 (2014-09-11 07:57) 
但是名义上的承认对于宗主而言是很重要的。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4-09-11
是巨集,不是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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