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脱贫退出的批复
宁政函〔2018〕107号
自治区扶贫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申请批准盐池县脱贫退出的请示》(宁扶贫办发〔2018〕109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反馈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结果的函》(国开办函〔2018〕142号)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结果,吴忠市盐池县综合贫困发生率为0.66%,没有发现错退和漏评问题,群众认可度97.71%,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吴忠市盐池县脱贫退出。
二、盐池县脱贫退出后,要始终保持攻坚态势,继续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要加大对剩余贫困
人口的帮扶力度,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确保群众精准稳定可持续脱贫。要切实对照国家后续反馈的评估检查报告,认真整改存在问题,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扶贫办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省级监管责任,继续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评估,督促指导盐池县在建立精准稳定可持续脱贫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确保脱贫退出成果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
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www.nx.gov.cn/zwgk/qzfwj/201809/t20180929_1088147.html [ 此帖被余烨在2018-10-23 04:0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