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三十条: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特别
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特别省〕分为州〔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特别
行政区、州〔自治州〕分为区、县〔自治县〕、市;
较大的省辖市分为区、县;州辖市和较小的省辖市分为区
〔四〕省辖县和州辖县分为区、市、镇、乡,市辖的县分为区、镇、乡;
〔五〕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
〔六〕
特别行政区的辖区和管理体制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
〔七〕因发展的需要,国家、省、州可以增设特别市、特别镇,特别市和特别镇的辖区和管理体制由自治章程确定。较大的省辖市参照州。
通名
调整:
〔一〕
北京市、
天津市、上海市改為特别行政区,其城区增设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改为峡西省,其城区增设重庆市,万州区、涪陵区等改为省辖市。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设香港市、九龙市、屯门市、元朗市、大埔市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分为澳门、氹仔二市。
〔三〕大都会地区的副省级市、
地级市一般改为州,属于都市州。其
中心城区设同名市或渊源名市,其他地区普遍设市。比如:宝安州分为深圳市、龙华市、宝安市、光明
城市、龙岗市、大鹏市;武汉州分为武昌市、汉口市、黄陂市、新洲市等。
〔四〕一般地区的县级市有三种情况,一是独自改设为省辖市,一是上级改设为州保留为州辖市,一是改为县〔都会型县〕。
〔五〕满蒙地区的旗更名为牧区,属于州〔市〕辖区,神龙架林区更名为神龙架县。
大都会地区的州县的主要特征是州县同名市〔合署〕,而且该同名市相对于其他县乡要大一些。
国家行政机关称为「政府」、
省行政机关称为「行政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称为「政务司」、
州行政机关称为「政务司」、
县行政机关称为「行政公署」、
市行政机关称为「市政厅」或「行政公署」或「市公所」、
乡行政机关成为「乡公所」、
镇行政机关称为「镇公所」、
区行政机关称为「区公所」。
乡、镇、区、县辖市,一般分为街坊、社区、村,部分居民较少的商务区、工业区、保护区设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
级别问题。
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省级
州分为上州〔副省级〕、中州〔州级〕、下州〔副州级〕
市县分为一级市〔州级〕、上县/二级市〔副州级〕、中县/三级市〔县级〕、下县/四级市〔副县级〕
区分为一级区〔县级〕、二级区〔副县级〕、三级区〔乡级〕
乡镇分为一级乡镇〔副县级〕、二级乡镇〔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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