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绍兴滨海新区的批复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设立绍兴滨海新区的请示》(绍政〔2019〕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绍兴滨海新区。绍兴滨海新区规划控制总面积430平方公里,空间范围包括现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镜湖新区片区,托管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东湖街道、灵芝街道、东浦街道、斗门街道、稽山街道、迪荡街道和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
二、绍兴滨海新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大建设”和杭绍甬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决策部署,高效发挥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平台的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主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产城融合,着力打造大湾区发展重要增长极、全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杭绍甬一体化发展先行区、杭州湾南翼生态宜居新城区。
三、绍兴滨海新区要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体制架构,按程序成立新区管理机构,保持原有两块国家级牌子(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变,同步撤销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等省级以下产业平台牌子。绍兴滨海新区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总量,依法依规设置。
四、绍兴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发展方式,落实重点任务,高起点编制实施相关规划,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以大整合加快推动绍兴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
五、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绍兴滨海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