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011阅读
  • 10回复

[台湾其他]宪法是否允许:特别行政区下辖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0-01-19
— 本帖被 keating 执行锁定操作(2020-01-20) —
或者反过来说,若要台湾SAR管辖台湾省,是否需要修宪。
这个地图该如何印刷字体。
中北海-主动承担部分中南海职能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0-01-19
和平统一是特别行政区,武装统一是台湾省,二者选一,不会出现两者都存在的事情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0-01-19
不允许。。。。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1-19
回 75167 的帖子
75167:
和平统一是特别行政区,武装统一是台湾省,二者选一,不会出现两者都存在的事情

SAR是为了解决道路不同的问题而提出的,就算武统也得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让他们突变到社会主义道路。
只要统一,必须是设立SAR,或者再创新为自治省神马的。。。
中北海-主动承担部分中南海职能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1-19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1-19
宪法没有对特别行政区下辖行政建制做任何限制
可以是县,可以去区,可以是府,可以是省,可以是自治区,叫州叫邦都行,百无禁忌
[url=http://ip.WoTuLa.com][img]http://i.WoTuLa.com/msn.png[/img][/url]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1-19
根据宪法,到时候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那么理论上是可以下设台湾省,当然也可以不设,到时候看呗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1-20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十分宽松,特别行政区的政体、区划等一切内容都没有被框定,有无限可能。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1-20
港澳也没有实行大陆的行政区划体系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1-20

建议改成这样 :

台湾特别行政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市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1-20
回 kozaya 的帖子
kozaya:建议改成这样 :
台湾→特别行政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市 (2020-01-20 03:05) 

这个倒是有可能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