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广东来说,1983—1988年存在两种镇,一种是县辖镇,又叫区级镇,跟现在的乡镇同级,乡科级。另一种是区(区公所)辖镇,又叫乡级镇,跟现在的村、社区同级。
人民公社体制结束后的1980年代中期,广东没有直接实行
县—乡—村体制,而是把原来的公社改为区,设立
区公所,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下辖乡镇;
原来的生产大队改为乡镇,区公所所在地的生产大队改为镇,其他生产大队改为乡;
原来的生产队(或自然村)改为村,设村委会;
县政府所在地设镇,个别县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也设镇,为县直辖。县辖镇规模比较小,下设居委会。
县辖镇跟区公所同级,区辖镇级别低。
这一时期的体制为:县——区(区公所)、镇(政府)——乡、镇(政府)——村(村委会)。
在当时广东概念中,乡和镇不是同一层级的事物。
其他省一个县辖十几个或二三十个乡镇、几百个村,广东一个县辖几百个乡镇、几千个村。
1988—1998年,广东不再实行区公所体制,绝大部分县辖区改为镇,少数改为乡;原来由生产大队改设的乡、镇改为管理区,乡改为农村管理区,镇改为居民管理区。管理区设办事处,为镇政府派出机构。原生产队改设的村,保持不变。原县直辖的镇不变。
这一时期的体制为:县——镇(镇政府)——管理区(办事处)——村(村委会)。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后,广东不再实行管理区体制,原管理区改为村,村民投票产生村民委员会。
原由生产队改设的村,改为村民小组。
从那时到现在的体制为:县——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跟全国其他地方保持一致。
2014—2020年,广东部分地方又把村级党组织改为镇党委的派出机构,村党支部、党总支改为党工委,人员由镇党委任免,并非所在村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到2021年,村级党组织又改回村党总支、村党委,由所在村党员选举产生。
纵观40年来的广东基层治理,就是一部县对镇收权、放权,镇对村收权、放权反复拉锯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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