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原始资料,但我认为以下文字是有说服力的,前文略。
伊犁州党政机关迁回伊宁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推行,特别是由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它的体制问题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中央认为伊犁州体制问题的实质就是怎样自主地行使其自治权。因此,需要处理伊犁州体制中的5个突出问题,即
(1)确立伊犁州能有效又切合实际管辖其境内24个县市的方式。
(2)1958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伊犁州组织条例曾规定伊犁州可以设立派出机关,但这个组织条例已于198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而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8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没有自治州可以设派出机关的规定。因此,要制定伊犁州能设立派出机关的相应法律。
(3)需解决因国家将行政公署、专员公署两级合并,改为行政公署,而造成伊犁州行政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4)明确伊犁州领导班子与各部委办局的级别、规格、待遇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州。
(5)落实伊犁州在人事、计划、财政、物资调拨等对伊、塔、阿3个地区的领导权。
为此,1984年9月14日,国务院批准恢复伊犁地区,原伊犁州直属县市除奎屯市外,均划归伊犁地区,重新确立了伊犁州管理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地区和奎屯市的体制。1989年7月至8月间,中央又派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人大民委副主任李贵率领的工作组专门前往新疆,就解决伊犁州体制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同年10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有关伊犁州体制问题的审议报告。报告指出:伊犁州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应在法律上予以解决,办法是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条例和伊犁州自治条例时作出专门规定。除伊犁州领导干部配备和待遇问题要适当解决外,要让伊犁州对所属地区在人事、计划、财政、物资等方面真正管起来,尊重和帮助伊犁州行使自治权。为有助于伊犁州体制问题的彻底解决,国家民委、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1月将伊犁州列为我国第一批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
与此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上述系列指示精神,对伊犁州体制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陆续出台了些措施和办法,如1983年,把伊犁州境内24个县(市)的政府、人大、政协一把手任免权和管理权下放给伊犁州。1985年,又将伊犁州境内的24个县(市)党委一把手任免权和管理权下放给伊犁州,在配备伊、塔、阿3个地区党政领导人时,征求伊犁州的意见。
1986年,规定伊犁州各部委办局由正县级升格为副地级,其内设机构按二级处(副县级)设置。随后,又决定伊犁州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的副职和纪检领导班子的正职按正地级配备。1991年明确了伊犁州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按副省级配备。
引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成立和体制问题的初步解决&祁若雄
内容真实性应该是靠谱的。2002年之前伊犁州是如假包换的副省级,但是2002年以后越来越多的迹象提示很多职位按照地级配置,故02年以后的伊犁州机构编制级别比其行政区划级别低,但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又不是典型地级架构,所以我倾向于认为02年以后的伊犁州为低配的副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