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街道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理顺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应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三)城中乡镇(包含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所在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乡镇)应逐步撤销改设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现有街道,应予以优化整合。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得改设为街道。
二、具体指标
(一)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撤销驻地镇设立街道的,严格控制新设街道数量,根据面积和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以1-4个为宜,避免恢复乡镇撤并前的数量和管理格局;合理确定新设街道的管理范围,提倡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村(社区)范围等为界,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
1﹒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下的,一般撤一设一。
2﹒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万人。
3﹒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
4﹒同时撤销驻地镇及其相邻乡镇的,设立街道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不设区的市的街道总面积一般应控制在300平方千米以内。
(二)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所辖其他乡镇设立街道。原则上撤一设一,对规模较大乡镇需要分设街道的,参照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标准从严控制。
1﹒建成区人口指标。全部或者大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城镇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
2﹒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苏南地区一般不低于95%,苏中地区一般不低于90%,苏北地区一般不低于85%。
3﹒公共服务指标。
(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
(4)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6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不少于3人。
(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
(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7)有1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8)有1个残疾人之家。
(9)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
4﹒基础设施指标。
(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
(2)实现自来水户户通,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不少于每天10吨/万人。
(4)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5)每3万至5万人设置1个邮政营业场所。
(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7)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8)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三)现有街道的优化整合。对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街道调整优化的,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不设区的市、2000年以后撤县(市)设立的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
2﹒设区的市老城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的常住人口苏南地区一般不少于10万人,苏中地区一般不少于8万人,苏北地区一般不少于6万人。
三、其他
分设街道的,拟设立街道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指标参照本标准执行。根据现行法规政策,确实无法在街道设立之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街道设立后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