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377阅读
  • 4回复

[个人区划理念]行政区划级别建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0-03-14
行政区域管辖关系方面:

建议直辖市可管各等自治州、各等(自治)区;建议省可管各等自治州、各等市、各等郡;建议省级自治区改称自治省;建议特别政区改称特别市(一切权益不变)
建议自治省、各等自治州、各等自治县下辖区域名称可用各民族传统称呼,如内蒙古的旗、西藏的宗等,也可参考现有行政区域管辖关系;建议地级市改称为市,地区改称为郡,并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建议(自治)区、(自治)县也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建议特等市、一等市可管各等(自治)区;建议二等市可管二等(自治)区;建议特等郡、一等郡可管各等(自治)县及二等市(多为郡治所在);建议二等郡可管二等(自治)县
各行政区域名称对应级别及成立/调整/撤销标准方面:
行政区划名称对应级别设立标准调整标准撤销标准
二等(自治)区/二等(自治)县副县级区域内人口在8万或以上;上级政区首府所在地,或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6万或以上;或人口占上级政区2%以上,同时人口在4万或以上可设区域内人口在3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2万以下
一等(自治)区/一等(自治)县正县级区域内人口在20万或以上;上级政区首府所在地,或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15万或以上;或人口占上级政区5%以上,同时人口在10万或以上可设区域内人口在7.5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5万以下
特等(自治)区/特等(自治)县副地级区域内人口在40万或以上;上级政区首府所在地,或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30万或以上;或人口占上级政区10%以上,同时人口在20万或以上可设区域内人口在15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90万或以上,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改成市/郡/自治州;区域内人口在120万或以上,强制分设新(自治)区/县区域内人口在10万以下
二等市/二等郡/二等自治州副地级区域内人口在80万或以上;上级政区首府所在地,或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60万或以上;或人口占上级政区2%以上,同时人口在40万或以上可设区域内人口在30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20万以下
一等市/一等郡/一等自治州正地级区域内人口在200万或以上;上级政区首府所在地,或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150万或以上;或人口占上级政区5%以上,同时人口在100万或以上可设区域内人口在75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50万以下
特等市/特等郡/特等自治州副省级区域内人口在400万或以上;上级政区首府所在地,或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300万或以上;或人口占上级政区10%以上,同时人口在200万或以上可设区域内人口在150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1200万或以上,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改成直辖市/(自治)省;区域内人口在1500万或以上,强制分设新市/郡/自治州区域内人口在100万以下
直辖市/(自治)省/特别市正省级区域内人口在800万或以上;具政治、地理、文化、经济、军事上特殊情况者,人口600万或以上
此级行政区划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下才可设立
区域内人口在300万以下,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或降级;区域内人口在6000万或以上(直辖市则为3000万或以上),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区域内人口在7200万或以上(直辖市则为3600万或以上),强制分设新直辖市/(自治)省区域内人口在200万以下,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保留
自治区域政体(即自治省、各等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各行政区划名称对应级别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占比该行政区域人口要求公式计算:80%*(1/(N+1)),N为该区域内规定自治民族个数各少数民族不足该人口占比要求的87.5%,可考虑调整行政区域,以提升占比各少数民族不足该人口占比要求的75%退出规定自治民族地位;没有少数民族达标则撤销该行政区域自治政体性质,或汉族人口占政区內50%或以上,转为普通行政区域政体
各等市/(自治)区各行政区划名称对应级别一、核心区域所住人口占该政区50%或以上
二、核心区域建成区延绵并占该政区50%或以上面积
三、该政区居民平均年收入在48000元或以上,并同时有50%或以上居民年收入在48000元或以上
四、该政区居民平均年收入在96000元或以上
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中至少一项达标,第三项或第四项要求中至少一项达标
左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或第三项及第四项要求中,其中一项低标10%或以内,另一项低标20%或以内(1次或连续2次调查)左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或第三项及第四项要求中,两项同时低标10%以上(连续3次调查),或其中一项低标10%或以内,另一项低标20%以上
各等郡/(自治)县各行政区划名称对应级别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或第三项及第四项同时不达标者左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或第三项及第四项要求中,其中一项达标,则郡部分或全部区域改市,属下(自治)县达标部分则改区,不达标部分则留在原郡(同左)

[ 此帖被hkwwl在2020-03-14 01:5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0-03-14
补充说明事项(一):
一、若该郡符合设市要求,但至少一属下(自治)县不符设区要求,且该郡设市后余下部分少于20万人,多于2万人或以上者,改直属于省、由该市其他(自治)区瓜分,或特许加入改区(适用于原郡治所在,或令该市出现內飞地情況下)
二、直辖市远郊区可只视乎上述居民收入要求标准或城建人口要求标准而设立
三、自治州若达到居民收入要求标准及城建人口要求标准,可改制为市
四、其他行政区划政体,若想改制为自治区域政体,需符合各少数民族占比最低要求
lhc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0-03-14
如果不涉及重大事项,行政区划应该不会大幅调整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3-14
回楼上:行政级別上沒增加,但上述建议可杜绝市管市怪象,同时把不达标的地级市或现有地区改成郡,令市、区变得更名乎其实;行政区分等则可以按各自发展水平,进行编配,減少人力浪费问题,以及令行政区划更稳定(如东北的小区可改为降级,而不是重组合併;一些大县/区则可以升级)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3-14
   要不要直辖市也改成直辖省?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要改为特别行政省?
  省的前身是“行中书省”,从狭义上讲是绝对遵从中央,没有地方自治权。所以说省和自治是自相矛盾的!为了统一一个通名强行把省和自治并在一起,不觉得很搞笑吗?
  (附注:从广义上讲,地方都有一定的自治权。但没有经过中央认可 赐予 加封 冠名上“自治”的地方的自治权显然没有获得冠名“自治”的地方的自治权少很多!)
   现代人类都崇尚自由自主,谁会嫌弃自己的自主自治权多?
  无论自己的地方富裕也好,贫穷也罢。只要自己的事情能够自己做主,不被别人指手画脚,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就好!就好比一个地方的农民,经常被一些领导不顾实际的强制种这这种那来“致富”,结果农民没有富,却要被折腾得苦不堪言!这就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自治权的悲哀!
  
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思路。
划分或调整的根本目的就是期望给某些区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