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所说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以前的乡亭制时期。关于这个,《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更简洁明了:
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求,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旌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循徼,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郡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又据《汉书》: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史佐食之职,是为少吏。
此处县下乡亭少吏秩百石以下,相当于后世不入流的吏,或者今天的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