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
市设市政府,其职权如左:
一、办理市自治事项。
二、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
九条
市政府于不抵触中央及上级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
十条
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综理全市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
十一条
市政府设局或科,掌理关于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察、卫生事项,设局或设科,由行政院依其事务之繁简定之。
市政府设局者,置局长、科长、科员,设科者,置科长、科员。
十二条
院辖市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省辖市市政府置秘书主任一人,掌理文书、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局科事项。
十三条
院辖市市政府,必要时得置参事一人或二人,掌理规章之撰拟事项。
十四条
市政府因事务之需要,得置技术人员及视导人员。
十五条
院辖市市长、秘书长、参事、局长,简任;秘书、科长,荐任;科员,委任。
省辖市市长,荐任或简任;秘书主任、局长,荐任;秘书、科长,委任或荐任;科员,委任。
十六条
市政府人员之员额及其职务之分配,按各该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务之繁简,于该市市政府组织规程中规定之。
前项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十七条
市政府得酌用雇员。
十八条
市政府置主办会计人员主办统计人员各一人,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市之监督、指挥,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统计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各该市市政府及主计处就各该市市政府组织规程所定人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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