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历史上存在的省-府为行政区划划分的主要依据,实行三级模式,省-府-县。
1)省基本保持现有的状况,在局部做调整,取消自治区,保留西藏与内蒙古自治省。
2)改地级市为府,对地级进行实化。地级市基本来源于明清时期的州府,在地域认同上,在经济与人文的融合上,趋同性都是比较高的,选择对这一级进行实化,有现实意义,也避免现在地级的尴尬局面(违宪)。地级市一级也是一个经济最主要的发展单元与经济功能区域,协调发展的功能要求比起现在的县级更为强大,加强这一级的行政框架结构,有经济与社会效应。具体操作是每个省在现有的地级市上,考虑历史、自然、社会、人文的因素,改设置为10-15个府(自治州)单位。
3)县级为基层的行政区划,也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人口聚集呈条状带区域设区、人口聚集呈块状地区设市,在人口松散呈零星状的区域设县。在现有的县级行政区划基础上,在东中西部区域,按一定的人口基数设置县级行政区域。具体上说,现有的县可分为2-5个小县(市区),现有县域内大镇及周边地区单独设县(市、区)。全国设置8000个左右县级区域。
4)县下为自治区域,政府设置3-5个公众服务中心,自治机构按人口与户数设置。人口聚集呈条状带区域设社区、人口聚集呈块状地区设镇社,在人口松散呈零星状的区域设村社。
区下设社区,市下设社区、村社;县下设社区、镇社、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