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現行各層級區劃數量狀況
可以看到,省級
行政區(不含港澳台)有31個,地級行政區(不含“直轄市”)有333個
大幅度
分省,由原來的31個省分到180個~220個省,也就是平均一個省分平均6~7個省
這樣的話,地級行政區會自然瓦解
而縣級行政區有2852個,鄉級行政區有39862個
大幅度分縣,由原來的2852個縣分到15000個~18000個,也就是平均一個縣大致分平均5~7個縣
這樣的話,鄉級行政區會自然瓦解
這樣的話,就會形成
中央轄(不一定是直轄)180個~220個省
180個~220個省省轄(不一定是直轄)15000個~18000個縣
而縣不再轄鄉,就形成了縣直轄村
將縣治和縣內重要的村改稱鎮
鎮是一種榮譽性的通名
村和鎮設立村/鎮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居民自治機構
縣滿5萬人口,且
中心城區人口超過全縣人口的60%可設【市】
同時市內的村鎮改制為【里/社區】
里/社區設里/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居民自治機構
縣和市除通名外沒有本質區別
市滿50萬可設【區】(非強制,也可以不設)
區設立【區公所/區辦事處】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區下再轄社區/里
同時,禁止任何形式的【市管縣】
全國範圍內【市】不可重名,全國範圍內【縣】和【市】不可重名,同一大區內【縣】不可重名,但不同大區的【縣】可以重名
但這個
方案中的省下轄的縣市數量肯定會太多,多到有可能超過100個怎麼辦
在【省】和【縣市】之間可以設置省政府的派出機關
如辦事處/出張所/支廳/振興局等
縣市政府部門的設置可以效仿現在的龍港市實行【大部制】,不必與省級部門一一對應
一些部門的設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區劃設置
比如公安局,在
人口少的縣中可能是數個縣設一個公安局,在人口多的市中設多個公安局,公安局統一歸省公安廳管轄,不歸縣市政府
這個方案不是【小縣制】,而是
【小小縣制】....................................................................................................................................
更新
下圖是這個方案的體系圖
新增【直轄區】
【直轄區】這個通名是受印度的Territory的中文翻譯啟發而來
顧名思義就是中央直轄的區域,不設地方政權,只設立【直轄區行政公署】,作為中央政府(國務院)的派出機關
行政公署的行政長官稱為【行政公署專員】,簡稱【專員】,由中央直接指派,不經地方選舉產生(名義上)
新增【區域】
【區域】這個通名來自於北朝鮮的一些市下的行政區通名【區域】,不過在這裡用作省和縣市之間的行政區的通名
【區域】和【直轄區】類似,也不設地方政權,只設立【區域辦事處】,類似日本的支廳/振興局/縣民局,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關
【區域】的行政長官稱為【區域辦事處主任】,簡稱【主任】,由省政府指派,不經地方選舉產生
【直轄區】和【區域】既然不是【一級地方政權】,自然也沒有本級財政,不能征稅,財政由上級撥款
【直轄區】和【區域】這兩個通名的特點是通名比較現代化,沒有為復古而復古的感覺
缺點是都不是單字的通名
這個方案其實和我的上一個方案的體系的本質是差不多的,但假想的實行過程則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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