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自治机关的核心就是机关民族配比,以及一些针对性的政策。
主要包括五个内容:
1、在本级人大中,必须保障冠名的民族代表的比例。
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中,必须保障冠名的民族要有主任或副主任。
2、在本级政府中,行政长官必须由冠名的民族人员当任,多民族自治中,其他冠名的民族至少有一个副行政长官
在本级政府中,所有公务员的各民族比例,一般应与本行政区域的各民族比例相同
3、在本级法院和检察院中,至少要有一位民族成员当任正职或副职
在本级法院和检察院中,至少要有一定的民族成员
4、自治民族报考公务员时,有政策优待。
5、本级人大可制定适应自治民族的政策,上级法规中与本级自治不匹配的,可以调整或保留。实际上也没多少,像上面所说的计生政策算一个。
因为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互舛,所以只有上位法允许民族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以灵活制定时,下级人大才有立法的权力。而绝大多数法律条文,是不允许下位法另行变通的。法规略为宽松一点,但也松不了多少。
中共对政权的控制是极其统一化的,很多针对民族的财经方面的优待宁可用政策(随时可调整和收回),也不会轻易给立法权。没有财经立法权,其他立法权实际都是挠痒痒。
文化不是自治范畴,汉族也有很多地方文化,出台了保护法规。至于什么招商政策,哪个地方都能给,不仅仅是自治机关的专利。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0-11-01 18:1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