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作为一种行政区划专称,或特殊区划名称,没有查到何时起用。
1.国民政府在省际、少数民族、贫穷地区设立有各种临时边区,有时配合战区一起作为。
2.民国保甲制度下也有一种“区”,曾经在族谱上看到过“大(贤)都三甲四区”,揣摩这种“区”,相当于现在的村民小组,比现在的“社区”低一个层次。
3.一九二七年大革命后,共产党武装建立有湘赣、闽浙赣、鄂豫皖、湘鄂川黔、陕甘宁等边区,行使政府职权。
4.解放后在少数民族占主导或占比高的省份,建立了新疆、西藏、内蒙、广西、宁夏五大自治区,与省同级,享有比省行政优渥的权力。
5.改革开放前省以下设立有专区,又称“地区”,本是一级监管机构,其实也行政,现在绝大多数改称地级市。
6.直辖市下面设有十来个不等的地级“区”,这是一级正式行政机构。
7.地级市下面设有两至十来个县级“区”,也是一级正式行政机构。
8.改革开放前农村县下设“区”,是一级监管机构,管几个公社,其实也行政,现在改为镇或乡。
9.现在街道下设“社区”这是自治机构,正式牌子叫“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0.除这些“区”以外,目前时兴的还有各种特区、经开区、开发区、自贸区、保税区、新区、管理区,虽不是正式行政区划,但都有特殊行政权利。
“区”这个专称用的比较滥,各种各样的“区”,大大小小的“区”,让人分傻傻区分不清是一级政府,还是临时机构,或是其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