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的特点,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二)设镇区域要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设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
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
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
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注:以上人口数量为常住人口数量。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镇政府驻地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道路硬化率不低于9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
拟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化管理制度健全;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条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完善;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四)基本公共服务指标。
拟设镇区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至少1所,设置配备符合要求小学至少1所;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院至少1所;建有为民服务中心1所;建有文化体育活动广场或中心;具有提供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功能及设施较为完善。
三、增设镇应具备的条件
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除了要满足设镇具体指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拟设镇区域面积不低于300平方公里、没有飞地,管辖范围清晰无争议。二是拟设镇政府驻地距离周边最近乡(镇)政府驻地不得少于15公里。三是被调整乡(镇)仍具有相应规模。
四、可适当放宽的条件
(一)以旅游业为主导或支柱产业的乡设立镇,年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业总收入达到相关要求的,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不低于标准值的75%。
(二)省级边界区域或者区位条件独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乡设立镇,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不低于标准值的60%。
(三)边境地区具备守边固边等特殊需要以及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乡可改设镇。
标准涉及的各项定量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实际情况,由省民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