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0号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作用,立足基层服务管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新格局,建设新时代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
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和单位遵纪守法,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社区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本市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细化、落实、创新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回应、解决群众的诉求。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在作出涉及辖区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文化服务、便民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根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拟订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不符合设立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本市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整合相关职能,构建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市规定设立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机构,并做好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职责清单。
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政,推进辖区依法治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在街道设立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建设等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综合政务服务设施,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
本市政务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及街道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制定、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等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于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或者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同办理;
(二)对于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三)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诉求处理情况向当事人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为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建设补齐便利店和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维修、家政等服务网点,实现便民服务圈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以及涉及辖区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文化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向其反馈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管理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管理网格区域内的服务事项和监管任务,建立健全采集信息、发现需求、排查隐患、处理问题等工作流程。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日常性服务管理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基础数据向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馈。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和执法文书,以及执法人员资质认定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依托综合指挥平台组织协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街区更新,推动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制定街区公共空间改造实施方案,扩大街区公共空间规模,提高街区公共空间文化品质。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环境和居住区环境整治标准,组织开展街巷环境、居住区(居民小区)、违法建设、地下空间、停车秩序整治,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模式,整合辖区资源,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共治。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议事协商议定的事项,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协商解决社区事务,做好双向需求征集、提供服务、沟通反馈、考核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单位向居民有序开放文化、体育、生活、养老助残等服务资源,参与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辖区单位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等对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发展的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解决社区治理问题。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活动,完成各项法定任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公共安全领域和重大活动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监督辖区单位安全生产;及时处置居民委员会反映的突出风险、突出问题,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和依靠居民委员会,了解、预防、排查、化解社区、家庭以及邻里之间等矛盾和纠纷,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社区服务站作为直接服务居民的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科学设定、调整社区规模,配备与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居民和辖区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动类等社区群众性组织,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社区群众性组织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建立辖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以及资源支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等方式,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辖区治理和服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推动人员力量向街道办事处倾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和激励制度,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街道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
本市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照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建立健全增长机制。
本市建立街道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街道办事处财力保障机制,加大财力向街道办事处倾斜力度,增强街道办事处统筹发展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提高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比例,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用于新增、临时、紧急项目。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要求、标准和流程。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网格规范化建设,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建立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邀请辖区单位、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提出人事任免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对辖区水、电、气、热、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共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辖区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本条例关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街道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街道职责规定》是本市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各区要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街道职能任务,推进街道依规依法履职。各部门要做好《街道职责规定》与部门权力清单的衔接,未列入《街道职责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街道委托、授权、下放。
《街道职责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定期集中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委编办负责《街道职责规定》的调整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7日
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
(2020年9月22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1月7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职能定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规依法履职,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党委、政府授权,代表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党的建设、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决定,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讨论并决定本辖区重要事项,统筹推进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平安街道建设;
(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四)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贯彻落实办法,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七)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街道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八)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九)组织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协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十)及时向区委报告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事项
第一节 党群工作
第五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的决议,落实“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履行“四个服务”基本职责,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六条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支持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机关。
第七条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向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人选。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第八条 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九条 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条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对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商务楼宇党建工作站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街道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组织形式,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治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本街道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本街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街道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街道党员学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加强群众培训、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本辖区统一战线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侨人士等统战工作,联系辖区统战成员,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做好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
第十七条 联系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推进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社区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团结和动员职工,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条 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区域化团建工作。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辖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贡献力量。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第二十二条 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节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及其他重要时期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街道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协调推动辖区内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组织协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基层流管站日常工作,对基层流管站日常运行经费予以保障。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按职责分工,对本街道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协助、配合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动员和组织辖区社会力量,协助反邪教工作机构、司法机关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和包案。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第三十条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二条 面向居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三十三条 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社区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负责办理本辖区的民兵工作,领导本辖区的民兵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并报批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清查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第三十八条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负责本辖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四十条 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第三节 城市管理
第四十四条 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就事关群众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街区公共空间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组织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街区更新,推动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使用提出意见,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本辖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对本辖区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制止,并组织、协调和做好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按职权实施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助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落实辖区人口调控目标。
第四十七条 开展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违法行为的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本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对辖区河湖开展定期巡查,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上报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建立“街长”“巷长”制,开展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创建文明示范街巷。
第五十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组织确定综合整治菜单、小区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和市容保洁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扫雪铲冰工作,组织辖区占道经营整治,落实露天烧烤治理任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修、保护和管理。协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十二条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对未按规定设置、埋设入地架空线、破坏城市道路,未按规定经营、使用燃气,危害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燃气设施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向区城管执法机构报告。参与检查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
第五十五条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负责统筹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负责统筹本辖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
第五十八条 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园林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按规定指定专人管护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发现森林火灾风险、病虫害以及损害或侵占绿地湿地林地行为,向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节约用水办法、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做好食品摊贩备案与执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依法对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道路运输泄漏遗撒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十二条 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组织落实辖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反馈”的响应机制。组织辖区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六十三条 综合协调本辖区城市服务管理网格工作,指导社区做好有关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节 社区建设
第六十四条 提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十五条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建立街道领导干部联系点。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推进居民自治,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使用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将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向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六十九条 培育、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第七十条 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十一条 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组织收集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向区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十三条 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第七十四条 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对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七十五条 支持和协调本辖区社区科普活动。
第七十六条 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受委托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发挥设施服务功能。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十七条 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七十八条 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和各种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第七十九条 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节 民生保障
第八十条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援助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
第八十一条 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 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指导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第八十五条 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八十八条 综合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第八十九条 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报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受区卫生健康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按职责分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利用好辖区相关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第九十条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与精神卫生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帮助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患者家属,联合公安机关督促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组织居民委员会做好患者住院手续办理、社区个案管理等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十一条 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并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负责对辖区内单位防控工作制度、物资保障、宣传教育、人员管理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九十三条 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第九十四条 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第九十五条 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
第九十六条 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情况,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十七条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经批准的补偿方案。
第九十八条 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8项基本便民商业服务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工作。探索发展一站式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九十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综合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一百条 配合民政部门与毗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本
行政区域界线。
第六节 综合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本街道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后勤服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承担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交办事件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督办落实、统一答复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各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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