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优化
调整实施
方案》已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优化调整实施方案,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下面简称《公告目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公告目录》,抓紧开展调整后的开发区面积核准和四至范围划定,及时进行公告。
(二)列入《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如园区名称、区块设置、核准面积、主导产业等发生
变化的,各盟市遵照“多规合一”要求,抓紧修编相关
规划。
(三)没有列入《公告目录》的各类开发区,不再保留该开发区及其
管理机构,撤销的开发区不再布局新的项目,现有产业逐步退出。
(四)没有开发区的旗县市(区),新上项目可通过“飞地
经济”模式,落户到与主导产业相符的开发区,相应的
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等按照项目归属进行分成核算。
附:
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pdf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