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统计数据基础为2010年六普的街镇乡级常住
人口数据。
2、本统计针对自然
城市,而不论其
行政级别。
3、虽然七普已经进行过了,但街镇乡级的数据绝大多数尚未公布,因此目前只能根据六普数据统计,待七普的相关数据全面公布后可再进行新的统计。
4、出于统计方法的原因,人口过少的城市统计结果可能出现较明显的误差,因此本统计尽管实际统计了所有
规模的城市,但是只公布人口规模足够大的城市,以保证误差足够小、可信度足够高。
二、统计方法
1、以六普的街镇乡级常住人口数据为最小统计单元,以每一个单元的人口密度为唯一判断标准。
2、人口密度<1000人/平方公里称为野级,1000人/平方公里≤人口密度<3000人/平方公里称为郊级,3000人/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称为城级。
3、野级单元无条件不视为城市单元。
4、城级单元无条件视为城市单元。
5、郊级单元一般不视为城市单元,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一个或多个城级单元完全包围的单一郊级单元。
(2)不直接相连的城级单元可以通过本单元达成连接的单一郊级单元。
6、平面几何角度互相邻接的城市单元一般视为互相连接,但如
地理实际中边界为江河湖海等水体的,除非有桥梁、隧道等可通车道路,否则不视为互相连接。空中航线、水上航线不视为互相连接。
7、被非城市区域包围的、互相连接的多个城市单元共同构成一个城市区域,称为一个自然城市。本统计所列均为自然城市。
8、基于总则第4条,列出30万人口以上城市。城市分级按国家标准。
三、城市数量
全国共有30万人口以上城市177个,其中
超大城市(1000万以上)4个
特大城市(500万~1000万)2个
大城市I型(300万~500万)10
个
大城市II型(100万~300万)34个
中等城市(50万~100万)52个
小城市I型(30万~50万)75
个
四、城市和城市人口列表
见下图。